被告张某在郑州市中原区区委某办公室,趁人不备将被害人杨某的HTC手机盗走。2011年7月12日,郑州市中原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张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
2011年1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在郑州市中原区区委某办公室,趁人不备,将被害人杨某某的HTC手机盗走。经郑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2385元,该手机现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我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张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赃物已追回发还给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