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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总监未签劳动合同,能否索要双倍工资?

中原区法院审理认为,该要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发布时间:2011-08-19 18:13:33


    韩立是一家公司的人力资源总监,主要工作是招聘新人,并代表公司和其他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而他自己却一直没签。最终,他以“公司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向单位索要双倍工资。中原区人民法院昨日审结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是否支持他的要求,引起了一番讨论。

    人力资源经理未签合同,索要双倍工资

    今年39岁的韩立,2009年9月11日来到紫雅服饰公司任人力资源总监,主要工作是招聘新人,并代表公司与所有员工(包含他自己在内)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员工办理社会统筹等。

    但奇怪的是,韩立利用职务便利,一直未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2010年8月4日,韩立离职获准,遂以其在工作期间“单位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向紫雅服饰公司索要双倍工资。遭拒后,他向郑州市中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最终获得支持。仲裁委员会裁定,因未签订书面合同,紫雅服饰公司应支付韩立9个月的一倍工资,共113220元。

    对此,紫雅服饰提出了异议,并向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驳回韩立“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请求。

    紫雅服饰认为,韩立作为人力资源经理,其岗位职责就包括代表公司与所有员工(包含其自己在内)签订劳动合同及办理员工社会统筹等工作。而韩立却利用职务便利,故意不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

    是故意不签还是过失未签?

    法院经审理认为,韩立到紫雅服饰公司工作,双方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而且,韩立作为公司人力资源总监,在职期间代表公司与其他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这证明韩立是知道员工要签订劳动合同的。

    问题的症结就是,此次双方未签合同一事,到底是韩立故意不签,还是因为工作过失而忘签了?

    中原区法院的张郑军法官说,如果是韩立故意不签,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但问题是,上述规定,有两点没有明确:紫雅服饰公司若是没有书面通知韩立终止劳动关系,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也未明确紫雅服饰书面通知韩立的时限,哪天通知?“但有一点,条例中也没有规定要支付两倍工资”张郑军法官说,所以,韩立要求紫雅服饰公司支付双倍工资的请求不能成立。

    第二种情况,如果是因为韩立的过失而忘签订合同,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不履行义务,不享有权利,自己未履行义务造成的后果自己承担,即韩立自己的过失,不能要求紫雅服饰公司承担责任。

    张郑军法官说,总结来说,就是韩立要求紫雅服饰公司支付双倍工资证据不足。

    经审理,昨日,郑州市中原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韩立要求紫雅服饰公司支付双倍工资的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韩立负担。(文中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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