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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胶贴标签”起纠纷赵正军诉物价局要求撤销对超市不予处罚决定

  发布时间:2011-08-19 17:49:07


    您到超市时怎么判断商品的价格呀?较真市民赵正军因为这事到法院起诉了物价局,要求物价局撤销对超市不予处罚的决定。8月3日上午,中原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行政案件。

    赵正军陈述,今年4月11日他向物价局举报郑州大型超市未实施胶贴标签,请求物价局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施明码标价的规定》进行处罚。6月3日,物价局作出回复,称三家超市不存在明码标价价格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赵正军认为,《关于商品和服务实施明码标价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单件商品都要胶贴价格标签,三家超市的行为违反了规定,物价局不予处罚适用法律错误。因此请求撤销物价局作出的不予处罚的决定。

    物价局陈述,接到市民举报后,物价局于4月20日分别向三家超市送达了《检查通知书》,同时全面、客观、公正的进行了检查,收集了相关证据。经查,三家商店在散装食品和鲜、活食品陈列柜(架)处已按规定明码标价,并在承重包装袋上胶贴了价格标签。在定量(形)包装商品陈列柜(架)处也已按规定明码标价,并且每个定量(形)商品包装上都有条形码。

    物价局据此认为,三家超市的明码标价行为符合要求,不存在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三)项: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物价局于6月3日将办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向赵正军作出回复,物价局的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

    三家超市认为物价局行政行为正确,要求驳回赵正军的诉讼请求。

    法庭上,赵正军与物价局的认识差异较大,双方坚持己见,围绕法律适用问题激烈争论,法庭未当庭判决。

    附:相关规定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2000年国家计委令第8号)

    第十三条   从事零售业务的,商品标价签应当标明品名、产地、计价单位、零售价格等主要内容,对于有规格、登记、质地等要求的,还应标明规格、等级、质地等项目。标价签由指定专人签章。

    第十四条   开架柜台、自动售货机、自选市场等采取自选方式售货的,经营者应当使用打码机在商品或其包装上胶贴价格标签,并应分品种在商品陈列柜(架)处按第十三条规定明码标价。

    2011年4月22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发改办价捡【2011】906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对《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十四条解释的通知: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信息化程度提高,超市等零售交易已由原来的手工收费改为电脑按商品信息条码计费,《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第十四条的规定已不符合当前实际情况,可以不再要求开架柜台、自动售货机、自选市场等采取自选方式售货的经营者使用打码机在每件(每个)商品或其包装上胶贴价格标签。但是,经营者应当区分商品种类,在商品陈列柜(架)处,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明码标价,同时采用条形码、电脑查询、电子显示屏等灵活便捷的方式明码标价,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监督权。经营者不明码标价或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依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第585号令)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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