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婚姻家庭琐事引起的故意伤害案件。经审理,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五个月。
被告人刘某与丈夫张某于2005年结婚,二人生育一男一女二个孩子,但近几年刘某发现丈夫经常夜不归宿,怀疑其有了外遇,二人感情出现危机,开始了分居生活。2010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到丈夫张某的单位讨要两个孩子的生活费,二人因此发生了争吵,刘某对张某大打出手,还扇了张某两个耳光,将张某右耳打伤。经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张某右耳外伤性鼓膜穿孔,其所受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本案系由于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故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