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6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开设赌场案件。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人民币;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人民币;被告人赵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
2010年12月初,被告人刘某、张某伙同“小王”(另案处理)经预谋,在郑州市中原区宋庄村西湖花园北苑地下室开设赌场,并为他人赌博提供条件,从中抽头进行营利。赌场开设后,刘某、张某、“小王”共同负责赌场的日常管理,且张某还负责召集人员参与赌博,被告人赵某受聘负责抽取营利和保管营利。2010年12月12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处,被告人刘某、张某、赵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张某、赵某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量刑时鉴于被告人刘某、张某、赵某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