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诈骗老手冒充警察“卖”面粉 触刑律获刑一年

  发布时间:2011-05-17 08:52:28


    39岁的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抢劫罪于1993年被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因犯抢劫和诈骗罪于2002年被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诈骗罪于2008年被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1年5月3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招摇撞骗案件,被告人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1年1月份,被告人张某某身穿买来的警服(配有警号、警衔)到郑州市中原区须水镇赵某某的手工馍店,自称小王,是警察,前来帮家属推销面粉。同年2月23日中午,张某某身穿警服到须水镇刘某某的面粉店,谎称是看守所管后勤的民警小王,前来为看守所买面粉,让刘某某先将50袋面粉送到赵某某的手工馍店,再准备100袋面粉一起送往看守所,再以每袋67.5元的价格一起结账。刘某某将50袋面粉送到赵某某的馍店后,张某某向赵某某收取面粉款2950元。张某某还以自己的女儿交学费为借口,骗取刘某某现金1000元。同年2月25日中午,张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依法应予惩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对被告人张某某应在该幅度内予以量刑。

    被告人张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退还被害人刘某某500元现金,法院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依据此情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