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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三点设想

  发布时间:2016-08-22 09:52:13


    英美法系国家尽管早已面临诉讼爆炸的困局,但因为他们有发达的庭外和解制度,最终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数量不多。英美国家的法官主要审理有争议的法律问题,使他们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专事判决书写作,发挥其在法律论证上的长处。但在中国,在诉讼案件很多且实行法官员额制的情况下,寄希望法官助理帮助法官解决好案件问题,或者缓解人少案多问题,无疑是杯水车薪,难以达到预期效果。只有强化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才能真正分流诉讼案件,实现诉讼案件的理性回归。

    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一是要充分发挥诉讼外解决纠纷机制的功能,进一步发展人民调解、仲裁等非诉纠纷解决机制。同时还要建立选择调解、仲裁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激励机制,鼓励诉讼当事人更多地选择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解决民事纠纷。

    二是建立一套完备的法院附设ADR程序,对立案受理的民事案件进行合理分流。在庭审前,对适宜调解且当事人同意调解的案件,先行调解或委托其他调解组织进行调解,把不经判决就可以解决的纠纷从审判程序中分离出来,切实减轻法院的负担。目前,我国很多法院都附设了ADR,对诉前调解、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物业纠纷、家事纠纷等进行调解,但是附设的ADR功能还没有充分发挥,对纠纷的分流需要强力支持和推进。尤其是需要专家或退休法官参与到附设ADR的工作中来,使纠纷的解决,在有经费保障的同时,有人才资源的支持,从而发挥司法ADR的分流功能。

    三是要发挥仲裁分流的职能。目前,我国劳动及人事仲裁发挥作用较好,使很多劳动争议在法院外得到解决。但是商事仲裁长期以来面临收案少、甚至门可罗雀的现象,即使像深圳这样经济发达的地方,每年商事仲裁案件才仅2000多件,远远少于法院受理的商事纠纷数量。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的商事仲裁独立性不够、权威性不强,法院对仲裁的支持力度不够大,仲裁自身建设存在不足。我国法院应当放弃与仲裁竞争案件的错误理念,把支持和监督仲裁并重,在宣传诉讼解决纠纷的同时,也要加强与仲裁的分工与合作,建议仲裁机构在法院设立服务窗口,对于当事人达成合意愿意仲裁的,由仲裁机构人员及时提供便民高效的仲裁服务,可以借鉴美国及其他国家的做法,不要把仲裁场所局限在仲裁机关,对于商事领域专业性较强的纠纷,法院可以推荐当事人寻求专家进行仲裁,仲裁场所可以在法院,也可以在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或高校及其他便民服务网点,打破仲裁机构孤立、不便民的服务体制,形成司法与仲裁联手解决纠纷的互动机制。当前,尤其要改革商事仲裁的收费制度,使商事仲裁在提高仲裁质量与效率的同时,仲裁收费要更加亲民,特别是争议标的在100万元以下的收费标准明显高于诉讼收费,有的地方仲裁机构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无疑将商事仲裁的劣势充分暴露出来,使更多的商事纠纷因为诉讼的收费低、诉讼便民举措多而将纠纷诉讼到法院。因此,在合理规范商事仲裁收费的同时,推进仲裁的便利化成为商事仲裁能否实现纠纷分流的关键。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王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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