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依法行政,阳光透明执法,确保程序和实体公正,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是行政执法的应有之义。
日前,陕西省汉阴县汤先生通过网上预选车牌号码的方式,选了一副号码为“G88C88”的车牌。当他兴高采烈去车管所办手续时,却被告知要收8万元“靓号费”。对此,安康市车管所称,吉祥号牌按照数字不同要收取2万至8万元不等费用,收费标准为2005年安康市财政局和交警支队的一份会议纪要。
车牌“靓号费”,究其实质属于行政征收性收费,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依法履行行政职能的其他组织,为满足特别的行政支出,向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收取货币的行为。仅凭一份会议纪要就给靓号车牌明码标价,并无法律依据。这是因为,行政收费涉及公民的财产权,应该和税收一样,其设定权属于法律。未经法律授权,法规、规章不能设定行政收费事项。
1993年10月,财政部《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列明:“在法律、法规之外,任何地方、部门和个人均无权擅自设置收费、罚没项目。”立法法也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必须制定法律。地方政府部门会议纪要只是规范性文件,连法规、规章也算不上,当然无权设定收费。这就意味着,一些地方名目繁多的“红头文件”收费,缺乏正当性、合法性。也正因此,国务院近年来多次要求清理、取消社会上各种不合理的行政收费项目。
而在行政收费的具体实施上,根据价格法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通知》等规定,不但要事先公开行政收费项目,相关收费事项、标准也应事先由物价部门依法审定批准。
“靓号费”不但违背了行政收费须遵循法定依据、法定程序的原则要求,也难免让原本兴高采烈的车主心生不快,并产生车管所乱收费和“坐地起价”的怀疑,无形中消损了警方执法的公信力,还会引发社会矛盾、破坏社会和谐。
在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的语境下,严格依法行政,阳光透明执法,确保程序和实体公正,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是行政执法的应有之义。勿让于法无据的“靓号费”污损了公安机关便民服务的形象;勿因收取价格不菲的“靓号费”,让行政执法偏离了法治正轨,陷入执法创收、执法经济的泥潭中,以致污损了执法公信。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