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郑州打工的被告人王某,因一直没有找到工作,在街上流浪,饿了就捡地上的东西吃。2010年12月23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到郑州市中原区一饭店门口,见老板娘白某带着其女儿朱某(一岁零六个月)在饭店门口玩耍,脑海里闪过一部电视剧中男主角绑架富豪要钱的情景,遂生绑架被害人朱某以勒索钱财之意,王某进入该饭店吃过饭,趁人不备将朱某抱在怀中,用其携带的螺丝刀抵住小姑娘朱某的咽喉处,向朱某的父亲及随后赶来的民警索要6万元现金及一辆摩托车,后被民警制服后抓获。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鉴于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的情节,法院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于2011年4月12日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王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