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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区法院建立督查督办案件通报制度效果明显

  发布时间:2011-04-18 08:53:09


    中原区法院高度重视案件督查督办工作,在该院建立并积极推行《督查督办案件通报制度》,进一步强化对上级批示交办案件的督促检查力度,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效果。今年前3个月,该院共办理上级政法委、法院及领导批示交办的各类案事件9件,按期回复率100%,无1名案件承办人在办理督办件过程中受到通报批评。

    一是明确案件通报范围。将上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交办的督办件,上级法院督查、督办机构交办的督办件,以及上级领导批示或其他途径转交的督办件明确列入通报范围。同时,明确督办件内容为上级领导或者上级部门批示交办的各类诉讼、执行等案件。

    二是明确案件通报形式。根据案件的办理进度及影响程度,采取周例会通报和单独通报两种形式在全院进行通报。对于社会影响较大或上级部门及领导高度关注的督办件,还应随时将案件通报情况予以上报。

    三是及时通报奖惩情况。对办理督办件过程中有突出贡献或受到上级部门及领导表彰的案件承办人,该院分别给予其通报表扬、荣誉表彰、部门办案经费奖励等不同奖励措施。对未及时办理造成不良后果或出现重大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案件承办人,该院分别给予其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减少办案经费等惩罚措施。并及时将奖惩情况在全院予以通报,以充分激发广大干警办理案件的主动性和责任心。

    四是注重通报结果运用。对于受到奖励通报的部门及个人,根据其奖励的层次和级别,在绩效考核时予以相应加分。对于受到处罚通报的部门及个人,根据其处罚的层次,在绩效考核时予以相应扣分,真正将通报结果作为该部门及法官绩效考核和干警执法业绩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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