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俊(化名)是郑州市一大型超市的消费者,按照该公司的要求,陈俊持有的该店会员卡购物消费积分,须在12月31日前兑换赠品,否则到下一年度作废。2009年12月30日早7时许,陈俊到该超市等待开门换取赠品。早上8时许,在门前等待的消费者已达数百人,超市的工作人员未及时采取措施维持秩序、疏散人群。开门后,陈俊被众多换取赠品的消费者挤入店内,在店内服务台的北侧陈俊被推挤跌倒、受伤。后陈俊找到该店的工作人员反映此事,回家休息,陈俊感觉左胸部疼痛加剧,遂于2010年1月2日到郑州市骨科医院检查治疗,经诊断为:脑萎缩;转往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脑梗塞。2010年1月8日,陈俊转往河南省直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陈俊的病情为:1、脑梗塞。2、左胸壁壁痛原因待查。3、冠心病。陈俊受伤住院期间,超市工作人员到医院探望了陈俊,对陈俊在郑州市骨科医院花去的治疗费602.6元,被告公司愿意解决,但对陈俊其它治疗脑梗塞疾病的费用不愿承担,双方协商无果。2010年3月8日,陈俊将超市起诉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要求超市赔偿医疗费8375.49元、护理费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80元、营养费1800元、交通费100元、继续治疗费2000元,共计17655.49元的80%即14124.39元;并向陈俊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诉讼中,对陈俊脑梗塞的发生与外力伤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2010年10月22日,鉴定部门作出司法鉴定书:2009年12月30日的外力伤害与陈俊脑梗塞的病情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此次外力伤害只是一种诱发因素,加重了陈俊脑梗塞的病情;陈俊在各个医院的治疗均符合治疗原则,未见有违规检查和违规用药。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陈俊到超市正常消费,超市应提供有序、安定的购物环境,超市没有预见到拥挤的客流有可能造成踩踏现象的出现,会对其他年老体衰的消费者造成身体伤害而及时维持秩序、疏导人流,致使陈俊被挤倒踩伤,超市未在合理限度范围内提供安全保障义务,应对消费者的人身伤害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陈俊年龄大,行动不便,没有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而主动避险,其本身也应负一定的责任。此次外力伤害是陈俊脑梗病情的诱因,陈俊对于治疗费用的发生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超市应承担陈俊经济损失的70%、陈俊自负30%。陈俊要求超市赔礼道歉,因事发后超市已经派人对陈俊进行了探望并表示了歉意,故对陈俊的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
一、超市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陈俊医疗费4077.9元、护理费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80元、营养费600元、交通费100元,共计8157.9元的70%即5710.53元;
二、超市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陈俊赔偿陈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案件受理费278元,鉴定费3000元,共计3278元,陈俊负担100元,超市负担3178元。
该判决书生效后,陈俊、超市均未提出上诉。2011年3月15日,超市通过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转交陈俊了全部赔偿款及诉讼费用,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了维护,该案圆满解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