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审判工作指导,进一步推动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有序开展。中原法院结合实际,采取四项措施切实健全完善审委会工作机制,全力提升审委会的工作质量和效率。2010年,该院提交审委会讨论案事件55件,其中涉及审执工作的案件51件。
一是明确审委会工作职责。及时出台《中原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严格限定审委会讨论案件的范围和标准,明确审委会的职能定位,限定审委会讨论案件范围为辖区内有重大影响、上级及领导交督办、发回重审或提起再审等重大疑难及新型案件,以最大程度行使审委会职能,确保审委会工作的高效开展。
二是严格案件提交程序。严格坚持庭长、主管院长层层报批程序,提请审委会讨论的案件材料必须提前四日交至审委会秘书,审委会秘书至少提前三日将案件材料分发给审委会成员。讨论结束后,各审委会委员应当在讨论记录上签名或盖章,以严格确保行使权力的权责统一。同时,将审委会召开时间予以固定化,以便审委会各成员提前知晓和安排,避免因审委会委员召集不齐而取消会议的现象发生。
三是加强审委会决议执行情况的监督。完善上会案件办案结果的备案制度,明确案件的执结期限并限期在研究室备案。同时,加强对上会案件的定期抽查、检查力度,确保审委会决议得到有力贯彻和执行。
四是建立长效、规范的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机制。进一步明确检察长列席审委会讨论案件的范围,将重大疑难、检察机关自侦、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案件及拟判无罪案件作为列席讨论重点。同时,细化列席程序,积极邀请或配合检察长列席讨论,以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效果,确保上会案件的质量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