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各地之间因区域管辖不明致使立案难的问题逐渐突出。以中原法院为例,2009年,该院共出现19起因地域管辖不明致使难以立案的案件,而2010年此类案件激增为33起,同比增长了73.7%。这不仅给法院的立案工作带来了较大困难,使立案工作人员往往无所适从,徘徊于“立与不立”的迷茫状态。而且该现象造成当事人“投诉无门”,使其经常来回周旋于各法院之间,浪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激增了对法院工作的不满与误解。
该院经分析,认为造成此类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一是大多数区(县)边界界限划分不够清晰。政府部门习惯上以路名为标准进行区(县)界划分,而在各区(县)管辖交界处经常存在着一些非直线性地段或者三岔路口,简单地以路名为标准进行划分往往会导致该路段中心区域勘界划分不清晰或界定不明确,以致在该地段中心区域发生纠纷后,经常会出现几方争相管辖或相互推诿甚至无人管辖的局面。二是部分公安派出所、交警部门管辖范围与各区(县)的管辖范围并不一致。譬如对交通肇事案件,一些交警部门实行的是跨区管辖,而当事人往往主观认为该交警部门的驻地所在法院即是纠纷管辖法院。即使法院对当事人进行解释说明,当事人仍认为是法院之间在相互推诿。三是实践中各法院对案件专属管辖仍有不同理解。譬如一些法院坚持将所有不动产纠纷案件归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但另外一些法院认为,对于与不动产仅有牵连关系的纠纷,如房屋中介纠纷、购房款纠纷等,因无需对不动产本身进行审查,因而不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各法院实践中的操作不一给立案工作带来了较大困难,而且极易激发案件当事人的不满情绪,甚至引发信访事件。
对此,该院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建议政府民政、规划等部门进一步细化区(县)界勘界。定期更新区域管辖图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尤其对于区(县)交界路段的中心位置、非直线性地段或者三岔路口的中心区域要进一步明确管辖方或管辖机构,全力避免出现管辖不明的现象。二是建议上级法院及时协调辖区法院重新明确地域管辖范围。尤其是进一步明确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统一不动产纠纷案件管辖尺度。同时,及时确定容易发生争议的交界地带管辖法院,以最大程度方便当事人诉讼。三是加强与公安、交警等部门及各法院立案部门之间的互动协调,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在发生管辖争议时及时沟通解决,共同做好对当事人的释明工作,全力确保立案工作的准确、高效,避免因地域管辖不明致使立案难现象的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