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期间意外被机动车撞伤至死后,获得交通事故侵权人的赔偿后,还能否被认定为工伤呢?
今年9月,郑州市中原区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去年4月的某天,郑州某基础工程维修公司的职工张某在京珠高速公路上行765km+500m处施工区域内工作时,被于某驾驶的机动车撞死。于某根据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的判决向张某的父母支付了30万元的赔偿金。随后张某的母亲向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经过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后认定,死者张某确系工伤,作出了工伤认定,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后维持了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郑州某基础工程维修公司认为,张某的死亡不应该算做工伤,其主要理由为:张某生前系濮阳某公司员工,在我单位只是雇佣关系,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张某的父母已经向侵权人于某取得赔偿,不能再向我单位要求工伤赔偿。
郑州某基础工程维修公司不服该工伤认定诉至法院,要求撤销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郑州市中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死者张某原系濮阳某公司的员工,后到郑州某基础工程维修公司工作,未与郑州某基础工程维修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张某已与该公司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张某在从事郑州某基础工程维修公司安排的工作过程中,因受到交通事故伤害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应该认定为工伤。所以郑州某基础工程维修公司要求法院撤销工伤认定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