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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下力气解决特殊主体执行案

  发布时间:2016-04-01 14:34:23


    只有让责任人对其不履行义务或其他不负责任行为负责,他们才会慑于行为后果不敢不偿还债务,或者不敢乱举债、乱作为给单位欠下一屁股债。

    近日,一则200多年才能偿还债务的新闻吸引了公众眼球。报道说,1997年,辽宁省宽甸县长甸镇政府与周某发生债务关系,后经法院判决赔偿周某损失393万余元及利息。多年来,该镇政府只偿付80余万元,目前欠款本息累积已达1000多万。镇政府工作人员称,按照镇政府偿还能力,就算不再计算利息,也要还200多年,希望可以暂停利息、挂账,否则永远还不起。

    党政机关欠账不还并非个案。据《人民日报》报道,2013年广东某市经两级法院排查,涉党政机关的执行积案约800件。

    本应带头守法的党政机关,为何成了老赖呢?之所以党政机关执行案件清理率低、到位率低,部分是因为债务人还债能力不足,但更多的是因思想认识不到位,还债意识不强。例如,有的案件标的额只有几千元,被起诉到法院后仍不偿还,进入强制执行还是不偿还。

    区区几千元不还,显然是不想还,甚或是不拿法院判决当回事。这种现象的存在,笔者看来,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党政机关的负责人没有偿还债务的动力和压力。因为,不管欠账不还的影响多么恶劣,损害的都是党政机关形象,与责任人个人没有任何关系,也不会对他们的晋升与前程造成任何不利影响。党政机关之所以会变成老赖,病灶就在于相关官员不对其无信行为负责,而由党政机关公信力买单。

    要维护党政机关形象,关键在于建立合理的责任机制,让官员对其不履行判决义务或其他不当行为负责。该市就是通过把生效裁判履行与考核、选拔、任用干部进行挂钩,并对不积极履行义务的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追究党纪政纪责任,解决了党政机关变老赖问题。

    此外,对不负责任的举债行为,也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离职审计不应只限于有无贪污、挪用公款等犯罪行为,对不当举债、留下不该遗留的债务等行为,也应进行审计和追责。对于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向责任人追偿,不能让党政机关当冤大头,替他们买单。上述报道中的债务就是长甸镇政府因“严重违约”而产生,其相关官员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总之,只有让责任人对其不履行义务或其他不负责任行为负责,他们才会慑于行为后果不敢不偿还债务,或者不敢乱举债、乱作为给单位欠下一屁股债。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王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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