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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肯定农民工讨薪“河南模式”

  发布时间:2016-03-02 11:12:04


    核心提示

    为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2010年以来,我省法院连续七年开展“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集中办理”活动,逐步实现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办理工作的常态化、制度化。6年来,全省法院共依法办结涉农民工工资案件46908件,为100451名农民兄弟追回劳动报酬27.73亿余元,受到群众广泛好评,被称为农民工讨薪的“河南模式”。

    近日,最高法院院长周强也肯定说,河南法院的做法很好,对其反映的问题和建议应高度重视。对此,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满仓也曾作出批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是司法为民的重要内容,要持之以恒形成常态,要主动发现问题,一抓到底,问题不解决不罢休,要探索规律,坚持标本兼治,建立和完善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的体制机制。

    全省法院用6年时间上交了一份沉甸甸的成绩单,这份成绩的背后有哪些经验和新举?对此,我报记者对省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立勇进行了专访。

    ▶记者:连续6年为农民工成功讨薪,获得周强院长、刘满仓书记的肯定,张院长能否讲一下我省法院取得了哪些具体成绩?

    张立勇:自从2010年开展集中为农民工讨薪活动以来,我省法院实行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办理工作常态化,全省法院共办结此类案件46908件,为100451名农民工朋友追回劳动报酬27.73亿元,有力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被称为农民工讨薪的“河南模式”,也获得了周强院长的批示肯定。2015年是办理讨薪案件最多、涉及金额最大的一年,全省法院全年共办结讨薪案件16202件,为30368名农民工追回劳动报酬10.4亿元。

    ▶记者:据了解,2015年的第七次讨薪与“三留守”人员权益保护、打击坑农害农等系列涉农维权活动一起,打出组合拳,请您介绍一下相关情况。

    张立勇:在第七次为农民工讨薪活动中,我们把为农民工讨薪、保护农村“三留守”人员合法权益、打击坑农害农等系列涉农维权活动一并安排部署。主要基于两方面的考虑。

    一方面,是因为这些都与农民工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是为农民工讨薪活动的延伸,目的是要为农民工和广大农民朋友提供更加全面、有力的司法保护。另一方面,为农民维权是关系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大事。必须清醒认识到,当前我国农村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短板。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点在农村,难点也在农村。全省法院开展讨薪等涉农维权活动,就是要让农民群众过上更好的日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无论是为农民工讨薪,为农村“三留守”人员维权,还是打击假农药、假化肥、假种子等坑农害农行为,都事关农民的基本民生。将三项涉农维权活动同安排、同部署,取得了很好效果。在这次活动中,省法院对全省法院的这三类涉农案件,分别建立了台账,统一督导督办。坚持全员参与,三级法院院长靠前指挥、亲自办案,广大法官深入工地、企业、田间地头调查取证、就地审理,涉农案件全部实现快立、快审、快执。去年全年,全省法院审结讨薪案件16202件,审结制售假农药、假化肥、假种子、破坏耕地等各类坑农害农的侵权、犯罪案件219件,审结涉“三留守”人员案件8586件。

    ▶记者:全省法院连续6年开展7次讨薪,在社会上引起很大反响,请问张院长,为何要持之以恒地开展这项活动?

    张立勇:为农民工讨薪是一项民生工程,也是民心工程、政治工程、法治工程。

    首先,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是事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政治大事。农民工问题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长期关注的重点工作。我省有农民工2741万余人。可以说,农民工的问题解决好了,一半以上农民的问题就解决好了。而解决农民工的问题,最基本、最首要的就是维护农民工的劳动保障权益,保障农民的工资不被拖欠。否则,让农民工市民化、让农民工真正融入城市就更无从谈起,最终必将影响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全局。

    其次,解决好农民工工资问题是法院的责任担当。农民工是共产党执政的血脉根基和力量源泉,当他们付出了劳动却拿不到报酬时,作为人民的法院为他们撑腰做主、伸张正义,这是义不容辞的使命和责任。尽管全省法院第七次讨薪活动已经结束,但是为农民工讨薪工作仍然在路上。我们将坚定不移、毫不动摇、义无反顾、持之以恒,一年一年地搞下去,直到这个事情不再是难事儿为之。

    最后,法院办好为农民工讨薪案件是关系全面依法治国的大事。近年来,党中央、省委省政府一直高度重视“三农”和农民工问题。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当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受到侵害时,我们是否能用法律武器保护好他们,是事关法院弘扬依法治国、树立司法权威的重大问题。

    ▶记者:为农民工讨薪,最怕的就是执行难、“案结事不了”,请张院长介绍一下我省法院是怎样依法打击恶意欠薪行为的?

    张立勇:自《刑法修正案(八)》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来,全省法院多措并举,依法用刑罚武器严惩恶意欠薪者,加大对恶意欠薪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一是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除每年年底开展集中办理农民工讨薪案件活动外,省法院设专门刑庭负责全省法院打击恶意欠薪犯罪专项工作,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刑事案件加强常态化督查和指导,确保全省法院公正高效审结拒支犯罪案件。二是依法审判,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各级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严把案件事实证据关,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基础上加快办案节奏,确保尽早尽快地惩罚犯罪分子、帮助劳动者实现合法权益。三是加强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增强打击合力。近年来,我们与省检察院、省人社厅、省公安厅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组织培训、联合会签下发《关于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方式,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加大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合力打击力度。四是强化督导,确保专项工作整体推进。对于起诉到法院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要求各地法院“优先立案、优先开庭、优先研究”,并及时将判决情况逐级报告省法院。省法院定期通报专项工作进展情况,加强调研指导和经验总结工作,发现并指出问题,制定完善改进措施,确保每一起案件审判工作都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记者:尽管中央和各地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治理欠薪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欠薪纠纷依然频发,您认为造成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是什么?

    张立勇:农民工遭遇欠薪及讨薪难,既有法律和制度不完善的因素,又有行政部门、司法机关执法保障不力的因素;既有用工单位诚信缺失的因素,又有农民工法律意识低的因素。

    首先,是劳动(劳务)合同签订率低,农民工讨要工资时举证难、胜诉难。据统计,仅有不足15%的农民工到法院立案时持有合同。其次,是从源头上治理欠薪的社会合力还不够。企业欠薪、违法失信的成本过低,建筑市场中层层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乱象没有得到根治。再次,是农民工维权的法律依据不足。当前我国缺乏对农民工保护的专门法律,农民工的法律地位和身份不明确。另外,保护农民工的社会共识不足。当前社会上对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保护仍有不同声音,有些人认为这违背了法律平等公正的理念。但是,农民工与用工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商定工资报酬时,本身就存在不平等。发生纠纷后,双方掌握的法律知识、动用的社会资源也不平等。只有法律对他们进行特殊保护,才能把这个从一开始就倾斜的天平校正到水平位置。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平等”和“公正”。

    ▶记者:您认为,怎样才能从根本上遏制拖欠农民工工资这一社会难题?

    张立勇:我认为,要从根本上治理欠薪问题,就要从建筑等重点领域入手,政府重视、社会合力是农民工欠薪问题的正解。总体来讲,有三个方面。

    首先,是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统揽全局,强力介入,“闸”住久拖不解的农民工欠薪难题,这是最快速、最有效的办法。2015年在全省法院欠薪案件普遍上升的态势中,新乡市法院的案件数量却下降。究其原因,是新乡市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统筹安排,常抓不懈,协调当地建委、劳动监察、法院、工会、公安等部门建立了良好的互动机制。

    其次,是立法、行政、司法积极联动,依法共治,用法治力量推动农民工欠薪问题的根本好转。一是要完善立法。既要对建筑市场的监管进行统一立法,对借用资质、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设置极为严苛的法律责任,也建议制定农民工权益保护法,全方位地针对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进行立法。二是用严格问责倒逼政府部门严格执法,出重拳、狠刹借用资质、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等建筑市场违法乱象,谁违法就让谁付出沉重代价,源头遏制农民工工资被层层拖欠的难题。三是用责任追究倒逼行政与司法通力合作,公正高效处理欠薪纠纷,严厉制裁恶意欠薪。

    最后,从中央到地方,紧盯不放,狠抓落实,确保中央好政策真正落地、根扎基层。据我了解,无论是法官、学者还是农民工,都对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拍手称赞。但令人担心的是,到了地方之后,政策落实不到位。期待国务院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紧密跟踪,对落实不力的严查严办,努力让好政策给农民工带来更多的获得感。

    来源:河南法制报

责任编辑:王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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