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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中原区法院建议应重视并妥善处理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信访问题

  发布时间:2010-09-08 15:51:16


    当前,在涉诉信访案件中,涉执信访占了相当大的比例,以中原区法院为例,2010年前8个月,该院涉执信访案件共有75件,占该院全部信访案件总数的40%。单就涉执信访而言,传统形式主要表现为因执行不力而引发的申请执行人信访。但近两年来,中原区法院在执行实践中发现,涉执信访的这种主要现形式正在发生改变,即被执行人因各种原因而引发的信访案件数量不断增多,所占比例不断增大,增长趋势明显。据统计,2008年,中原区法院被执行人信访案件为5件,占全年涉执信访案件总数(64件)的7.8%;而2009年,该院被执行人信访案件剧增为22件,占全年涉执信访案件总数(87件)的25.3%;2010年前8个月,该院被执行人信访案件已为21件,占全部涉执信访案件总数的28%。被执行人信访表现出与申请执行人信访截然不同的特征,它给法院执行工作带来的影响远远大于申请执行人信访所带来的影响。

    一、被执行人信访的主要特征、危害

   (一)主要特征

    一是信访结案难度大。这一点主要是与申请执行人相比较而言,如果申请执行人因执行不力而信访,执行人员可以通过加大执行力度、让申请执行人参与执行、必要时可通过司法救助基金解决申请执行人遇到的实际困难,从而化解申请执行人的信访。但是被执行人信访原因复杂,合理和不合理的诉求交织并存,解决的途径也多元化:有的要通过再审,有的要通过复议,有的要通过暂停执行,有的要通过削弱执行力度,其间存在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也相比较大。

    二是信访结案与案件执结冲突明显。无论被执行人以何种理由进行信访,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阻止法院正在进行的强制执行工作。在当前的信访政策之下,使信访当事人息诉罢访的主要路径是满足其部分或全部需求,而申请执行人到法院申请执行的目的则是实现自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使执行案件全部顺利执结是实现其债权的唯一路径,这样正在进行的执行程序必然要受到冲击。因此,被执行人信访案件结案与申请执行人所要求的案件执结冲突较为明显。

    三是被执行人重访、多头信访现象明显。在该院受理的被执行人信访案件中,被执行人一旦进行信访,往往同时到多个机关信访,然后在短期内多次信访。就其原因,被执行人往往是在其自身利益受到法院强制执行措施影响后,急于摆脱法院的强制措施或者阻碍正在进行的执行程序,频繁地到有关机关信访,以引起法院的高度重视,从而达到其目的。

   (二)危害

    一是丧失强制执行最佳时期而导致执行不能。执行工作贵在效率,短时间内快速执行才能有效预防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维护执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执行人往往利用信访手段拖延执行期间进而迅速转移财产,待正常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履行能力明显下降甚至导致客观上的履行不能。

    二是极易引发申请人信访。在被执行人采取信访手段后,执行措施往往被迫停止、造成执行周期明显延长,申请执行人在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不能、合法权益得不到实现的情况下,往往将不满情绪转移到法院,进而也会选择信访途径。

    三是导致执行人员不敢大胆采取强制措施,严重影响案件的执结率和执结标的的到位率。为避免被执行人信访,执行人员往往采取保守方法,不用或尽量少用强制执行措施,而一旦强制执行特征消失,势必难以有效威慑被执行人,不利于案件的成功执结。

    二、被执行人信访产生的主要原因

    一是因对原生效裁判结果不满而信访。被执行人出于自身考虑,往往主观认为原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审判程序不公正,裁判结果错误等,由此产生对法院强制执行的强烈抵触情绪。一旦面对法院的强制执行,甚至在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之前,被执行人就已去有关部门进行信访,以此来维护自身利益。此种情形下的信访诉求,既有对裁判结果的不满,也有对执行行为的不满,或者两者并而有之,其目的就是凭借信访渠道来实现对法院裁判结果的纠正。

    二是因被执行人生活困难而信访。部分被执行人属低收入群体或久患疾病的离退休职工,其个人家庭生活负担较重,如承担父母的赡养费、子女教育费、抚养费等,其相对较低的工资收入或退休金一旦被法院冻结或扣划,家庭生活势必受到严重影响。还有一些经济效益不佳的企业,在该单位资金被冻结、厂房设备被查封、企业不能正常运营的情况下,企业职工的收入和待遇也明显受到影响,继而对法院的执行行为产生不满。这部分人群一旦面临法院执行压力,在诉求无果后往往会选择走上信访之路。

    三是因追加或变更被执行人而产生信访。在司法实践中,为增加被执行人履行裁判的能力,经常采用追加或变更当事人的执行方式,如追加配偶、股东、上级主管部门、被执行人的债务人等。但现行法律或司法解释只是规定可以追加,而缺乏对追加具体程序的规定,再加上执行人员对被追加的被执行人在追加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告知不到位,被追加后滥用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使得被追加或变更的被执行人并不知道诉讼法赋予的诉讼救济渠道,难以信服司法行为,转而采取信访行为。

    四是因对法院强制执行措施不满而信访。实践中经常发生被执行人因拒不履行生效裁判以致被司法拘留、财产被查封冻结。如果出现被执行人名下多个账户被冻结、冻结裁定书确定的标的额叠加后超过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的财产长期不予变现而导致原有价值降低等情况,被执行人会认为增加了自己的执行成本,沟通无果后往往采取信访手段满足对其赔偿或解除强制措施的目的。

    三、解决被执行人信访问题的几点建议

    一是把握好执行工作的限度。穷尽执行手段和措施并不意味着剥夺被执行人的生存保障权。对生活确有困难的被执行人(包括企业和个人),要首先维护其基本的生存权:对于企业法人,要按照“放水养鱼”的思路,在保障其正常生产生活的前提下有效地开展执行工作;对于个人,要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保障其基本的生活温饱、医疗以及子女教育、老人赡养等费用。

    二是充分做好释明工作,全力保障被执行人的举证权、申辩权、异议权等救济性权利。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应采用书面或口头方式向被执行人明确告知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以及行使权利的方式和时限。在引导申请执行人主张正确诉讼请求的同时,给予被执行人以充分陈述自己意见的机会。同时,要重视对证据的调查核实,凡是遇到裁判结果可能有错误、需要追加变更被执行人以及被执行人生活确有困难等情形,执行人员必须深入实地调查研究,必要情况下组织相关当事人对取得证据予以质证。而对于那些事实清楚、结果适当、但对被执行人带来严重不利影响的执行行为,要给予被执行人充分的申辩、提出异议、复议的权利。

    三是注重执行细节,贯彻和谐执行理念。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必须注重执行细节问题,譬如纠正文书中的错别字句、法条的正确引用、笔录的细致制作、送达的程序适当、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等,坚决摒弃简单粗暴、粗枝大叶的执行方法。实践证明,坚持以人为本、用心服务,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和正确的执行程序,进而督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是执行案件的最佳途径,全力避免出现因不良执行态度和有瑕疵的执行行为而引发当事人信访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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