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3日,张丽(系化名)在郑州市中原区一城中村的棋牌室内打牌时,碰见了其牌友刘某。因之前打牌时刘某欠其100元钱,故张丽向刘某要钱,但是刘某不给,双方发生争执,后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刘某用手搧了张丽的面部,致张丽受伤。经在场人报案,刘某于事发当日被抓获。
经郑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张丽外伤系后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所受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
检察机关对刘某提起公诉,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
郑州市中原区法院经过审理,查明了以上事实。另查明,因被害人张丽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法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某之母与被害人张丽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张丽各项经济损失3000元,并于协议达成之日履行完毕。后张丽撤诉。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侵犯了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刘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其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故在量刑时对其从轻处罚。法院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刘某拘役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