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先生见朋友老李帮人炒股赚了不少钱,也想委托老李帮他炒股。2010年6月3日,二人签订一份股票委托合同,约定季先生投资64000元,委托老李全权负责代为炒股,期限一年。盈利老李提成30%,如无盈利,老李保证退还本金。
一年期满后,老李说收益不明显,二人又将合约续签至2015年6月3日。并约定“如无盈利,老李在返还本金时将另加二年期银行年利率。”眼看期满,季先生却得知自己的股票亏了近两成,于是将老李告上法庭,要求索赔。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季先生和老李2010年6月3日签订的股票委托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依照合同,老李为季先生理财期间,亏损的钱应当赔偿。因双方约定如无盈利老李保证退还季先生本金,另加二年期银行年利率,老李应当支付4年的利息。
最终,中原区法院一审判决,老李偿还季先生亏损的理财本金13502.17元,支付4年利息11980.8元。
法官析案:
“股市有风险,入市须谨慎”,这句耳熟能详的话许多人常常挂在嘴边,但在利益面前,却往往忽视了投资的风险。主审的李忠贤法官分析,委托投资一般都找的是亲戚或者好友,有一种人身信赖,但任何人都无法做到稳赚不赔,作为委托人在投资时对可能发生的风险要有冷静的认识,受托人也要尽到告知义务,如果签订了合同,只要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就必须依约履行,切莫因为盲目相信“达人”,而伤了多年的感情,终归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