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陈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陈某 ,2006年9月曾经因犯盗窃罪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但因为当时属于未成年人,故缓刑一年,罚金1000元, 2007年11月8日凌晨,陈某伙同李某(已判刑)、张某(化名)(已判刑)等人在郑州市中原区某网吧预谋后,将孙某约出网吧,带至附近一家小旅社,张某将孙某的女式挎包和摩托罗拉V3手机抢走后,李某和陈某故意阻拦孙某,让张某逃跑。孙某被抢包内有现金300元左右。随后李某、张某、陈某将手机卖掉,赃款及所抢现金已被挥霍。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848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 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公然夺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关于被告人陈某曾受刑事处罚的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亦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