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司法责任制,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保障司法公正高效权威的关键举措,在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中具有基础性、全局性地位,被习近平总书记形象地称之为必须牢牢牵住的“牛鼻子”。
一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经过认真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讨论修改,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并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5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昨天,《意见》正式全文发布,指明了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方向和路径,标志着司法责任制改革全面启动,人民法院全面深化司法改革又迈出了关键一步。
有权必有责,失职必担责。任何权力的行使,都必须以问责为前提,不受问责制约的权力就有滥用之危险。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独任法官、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作为法定审判组织,必然要对所办案件质量负责,这是权责一致的应有之义。
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这是党中央遵循司法规律,着眼于审判权运行当中存在的“审者不判、判者不审、权责不明、权责不一”等沉疴痼疾开出的“治本之方”,也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基本方向和目标要求。通过推行新型审判模式,改革裁判文书签署机制,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实现让审理者裁判;通过建立严格的审判责任制,明确司法人员的职责权限,明确违法审判责任追责事由,完善法官惩戒程序,实现由裁判者负责。唯此,才能进一步促进法官提升办案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促进司法更加公正高效。
责任就是使命,责任就是担当。司法责任制改革是实行法官员额制改革的重要基础,通过构建新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真正让院庭长从办公室回到审判席,发挥他们作为优质审判资源的重要作用;就是要把政治坚定、能力过硬、敢于担责的优秀人才留在审判一线,鼓励他们多办案、办好案。对于进入员额的法官,只有提出高标准、严要求,才更有利于建立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单独职务序列和工资制度,加强对法官履行法定职责的支持和保障。
责任与保障并重,权力与制约并行。一方面,对于审理案件中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故意违法审判的,或者因重大过失严重不负责任导致裁判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严格依纪依法追究法官审判责任;另一方面,通过明晰责任、加强监督,也要让法官明白只要依法公正履行审判职责,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没有违法审判行为,就不会被不当追责。在面对外部干预和各种说情、打招呼时,司法责任制也是我们法官保障审判独立、拒绝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护身符”。
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司法责任制改革是一块难啃的“硬骨头”,改革就是要敢于破除旧藩篱,敢于对自己开刀。文件的出台只是万里长征的一步,抓好改革意见的落实任重而道远。人民法院必须始终保持改革定力,坚持改革韧劲,坚定不移地不断深入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