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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区法院建议对当事人不到庭参加诉讼现象引起重视

  发布时间:2010-08-11 09:12:52


  中原区法院在实践中发现,民商事诉讼中,相当部分的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后,均未到庭参加过诉讼,其诉讼行为均由代理人代为完成。民事案件中,随机抽取2010年已审结的500本卷宗,统计后发现,原告本人未到庭的有50件,占10%;被告本人未到庭的有77件,占15.4%;双方均未亲自到庭的有32件,占6.4%;一方或双方不亲自到庭的共占31.8%。商事案件中,经粗略统计,法定代表人或具体事务经办人不到庭比例超过90%。

    中原区法院认为,当事人本人不亲自到庭参加诉讼会带来以下不良后果:一是不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只有当事人经历了纠纷发生的全过程,法官通过代理人了解案情,必然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且代理人受单方委托,为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对于案件事实的陈述有“趋利避害”的可能性,会扩大法律事实与客观真实的差距。二是不利于案件的调解。调解过程中,代理人一般较难做出让步。一方面,判决书更好向当事人“交差”,另一方面,受经济利益驱使,判决之后可能会带来的二审以及执行等一系列诉讼行为,有可能为代理人带来新的收益。三是不利于预防诉讼陷阱。司法实践中不乏有虚假代理人参与诉讼的案件,既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也严重损害了司法的权威。四是不利于案结事了。在不能与当事人本人直接沟通的情况下,法官的释法、答疑以及调解、息诉等一系列工作,都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不利于案结事了。

    针对这些不良后果,中原区法院建议在司法实践中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完善:第一,认真核实委托手续,确保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委托手续真实有效。必要时,可要求当事人到庭,核实签名的真实性,并对特别授权的含义和后果进行释明。第二,严格审查公民个人代理的资格,确保非律师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资格。(1)对公民代理介入诉讼的途径进行审查,如属近亲属关系,需提交证据予以证明;(2)严把资格审查关,将不适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人员排除在外。第三,特定情况下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1)对查清案件事实起关键作用的环节,如果诉讼代理人对此不愿回答或者不能够回答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2)调解过程中发现双方调解愿望比较接近但最终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亲自到庭,在诉讼风险、诉讼周期成本、执行风险等方面进行释明。(3)当法律关系明确,一方当事人存在败诉可能的,可通知该当事人本人到庭,向其释明有关情况,为其行使权利提供选择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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