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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完善研究

  发布时间:2015-09-17 10:03:34


    论文摘要: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确立,对于改革与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在此之前,各地也对这一制度进行过探索,这项制度的观念已经逐渐为我国所接受,尤其是对于未成年人来说,更加适宜针对未成年犯的身心健康发展,同时也是更好的对未成年人的一种保护。但是,我国目前为止还没有提出专门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法”,缺乏对未成年人足够的关注,在实践中还存在着不足,急需建立完善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以便更好的发挥社区矫正的作用。本文将从社区矫正的定义、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意义、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不足及完善四个方面对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进行论述。全文共计6218字。

    主要创新观点: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起步晚,发展时间短,也没有将未成年社区矫正与成年人社区矫正作出区分,同一些先进国家和地区相比,有很多地方需要改进。本文主要针对我国未成年社区矫正的不足,从立法制度、管理、社区矫正部门和人员的专业性、社区矫正的社会基础等方面的完善作阐述。探索适合国情、体现特色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对教育和挽救未成年罪犯以及预防未成年犯罪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让未成年罪犯通过社区矫正,接受积极的教育感化,更好地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

    以下正文:

    引言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确立,对于改革与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在此之前,各地也对这一制度进行过探索,这项制度的观念已经逐渐为我国所接受,尤其是对于未成年人来说,更加适宜针对未成年犯的身心健康发展,同时也是更好的对未成年人的一种保护。未成年犯罪人是成人社会不良风气的牺牲品,从各方面来说他们都具有可原宥性。因此无论是我国还是其他刑法发达国家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都是秉承预防和帮教为主、刑罚为辅的精神,以轻刑化、非监禁刑化为趋势。

    一、社区矫正的定义

    “矫正”一词,原义是治疗,后被矫正论者借用,用来指刑罚的一种根据。社区矫正是所有在社区或类似社区的环境中对罪犯进行教育管理的方式的总称,其主要目的是让罪犯不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对其进行教育改造。社区矫正是个别预防思想的体现,它通过对有矫正可能的罪犯矫正和改造,使其再社会化的一种方式。社区矫正的理论基础是刑法谦抑思想,即刑法应当作为社会对抗违法行为的最后一道防线,能够以其它法律手段调整的违法行为尽量不以刑罚手段调整,能够以较轻刑罚手段调整的犯罪行为尽量不以较重的刑法手段调整。在我国,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的罪犯置于社区内,在判决、裁定和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由此也可以简单地给未成年人犯罪的社区矫正定义为:将符合法定条件的未成年犯罪人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刑罚执行活动。

    二、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意义

    鉴于未成年犯罪人的特殊性,社区矫正是比监禁矫正更为适当的行刑方式。监禁矫正沿袭传统刑罚的报复理念,具有极大的局限性,不可能真正有效地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且会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矫正产生负面作用,例如,将未成年犯罪人与成年犯罪人一起关押,可能会造成“交叉感染”,增加再犯可能性等等。而社区矫正的理念是矫正罪犯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以促使重新其融入社会生活,其优越性主要在于其良好的改造效果。

    (一)社区矫正能够有效的保护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措施能够适应未成年人的心理、生理等特点,帮助未成年人克服心理阴影,以正确的心态回归社会。很多时候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根本不知道出于什么目的实施犯罪行为的,往往只是“义气”二字,才走上犯罪的道路。采取社区矫正能够重塑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从而更有效的保护未成年人。

    (二)避免过早的给未成年人贴上犯罪的标签。贴标签的后果之一就是被贴标签的人继续融入犯罪文化,融入不法行为的人群中而倾向中断守法。尤其是对尚未定性的未成年人来说,如果被贴上犯罪的标签,必然会给其心灵造成不可弥补的伤害,从而产生极端心理,导致再犯。对于未成年人来说,社区矫正是一种温和而有效的教育、挽救方法,帮助其重塑生活的正确方向,更好的接受改造,达到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目的。

    (三)避免未成年人受到消极因素的影响。如果对未成年犯处以监禁刑,不仅给他们的心灵带来不可磨灭的伤害,而且会造成他们与社会环境隔绝,产生的恶劣影响无疑要比成年人更甚。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能够有效避免受到其他犯罪分子的腐蚀,更有利于达到教育、挽救的目的。未成年犯罪人接受社区矫正,不仅可以避免被交叉感染,而且没有与社会隔绝,使未成年犯罪人能够与社会的发展和矫正的需要同步进行,从而促使他们真正改过自新,重返社会。未成年犯罪人的社区矫正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体系中的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能够充分挖掘社会资源和社区优势,积极消除对青少年群体的“社会排斥”现象;能有效克服监禁刑罚的弊端,有利于合理配置未成年犯行刑资源,大量节约司法成本,有利于和谐社会建设。

    三、我国未成年社区矫正制度的不足

    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起步晚,发展时间短,也没有将未成年社区矫正与成年人社区矫正作出区分,同一些先进国家和地区相比,有很多地方需要改进。

    (一)缺乏专门的法律规范。我国目前并没有规定专门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法》,没有明确的规定如何对未成年人适用社区矫正,即使《刑法修正案》提出了社区矫正,也没有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规定。针对未成年犯,立法保障是有必要的,法律具有较强的法律权威和专业性,保证行刑依据统一、行刑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促进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展开。

    (二)缺乏专业的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目前由司法行政机关的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其中真正的专职矫正人员数量很少,素质参差不齐,缺乏全面的矫正知识和技能,欠缺专业的社区矫正人士,如心理医生,教育工作者。此外,矫正工作者的法律知识,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与社区矫正的工作要求尚有较大的差距。没有专门的资格和能力,矫正的效果也就不会好。担任矫正工作的主要是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往往身兼数职,社区矫正的工作流程一般是采取“报到谈话、建立档案、电话回访”的工作形式,不能真正实现矫正的目的。而且社区矫正本身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但是大部分从事此项工作的人员并没有得到相关的培训,专业素质不高。造成了社区矫正工作在社会资源利用上微弱甚至没有,使得社区矫正的工作难以很好地贯彻和落实。

    (三)社区矫正项目单一。目前,我国尚未制定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社区矫正科目。从调查情况来看,目前的社区矫正并没有特别针对未成年犯罪人设定的矫正项目,除个别有条件的地区组织了一些职业技能培训外,多数未成年犯罪人都处于无所事事的状态。有的虽然被介绍到社区工作,但是由于工资低、工作枯燥,坚持很短时间就放弃了。有的在社区服刑期间,仍然未能更改以前的习惯,还是与一些游手好闲的不良青年为伍,在他们中间寻求认同感,乐于同他们一起上网、酗酒、娱乐,结果导致了重新犯罪。从世界各国的经验来看,当矫正机关接受矫正对象以后,必须对他自身的危险性和需求进行评估。只有对犯罪者进行评估之后才能具有针对性的设计矫正方案。而在我们的社区矫正工作中,并没有相关的评估方案和实践活动。所以对接受矫正的未成年人的情况并不明晰,针对性不强,也就没能达到所期望的效果。

    (四)社区矫正的社会基础欠缺。中国民众对社区的认同感不强,对于本区域事务的参与和人们之间的互助缺乏积极性。而且在绝大多数人的思想意识中,刑罚的报复性观念根深蒂固,普遍民主的观点是犯罪分子被判刑后仍然留在社会上就等于没有受到处罚,且容易造成管理失控。所以,在社区矫正的实施过程中,一些家长禁止自己的孩子与服刑未成年矫正对象接触,防止“被坏人拖下水”,这给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带来了许多阻碍。

    四、未成年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

    (一)制定专门的法律,保障未成年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开展。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在相关法律中专门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的社区矫正制度或者专门制定了针对未成年人的矫正法,在台湾地区,《更生保护法》规定了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由更生保护会财团法人负责,该财团法人是在法务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的。更生保护会在各自区域内设置分会,各司其职,分别负责各自辖区内的出狱者的保护教育工作。而我国尚未有一部专门性的社区矫正法律规定。为了保证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应尽快制定出台专门的关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法,并建立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司法和执法人员才能够在进行社区矫正的工作中有法可依,行之有据,不仅可以规范社区矫正,也能够避免权利的滥用和腐败问题。结合当前现实的需要,可以考虑在《刑法》、《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作出关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明确相关判决的处理、适用对象、社区矫正的主要内容、监督以及在此过程中所要进行的权利保障。在条件成熟时,可以制定一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法》,完善相关配套措施,规范社区矫正活动。

    (二)完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队伍。一个专业的社区矫正队伍才能更好地发挥社区矫正的职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是一项专业性强工作,是一项造人、育人工程,社区矫正工作的服务内容涉及心理咨询、人际关系改善、技能训练、就业辅导、法制教育、缓解社会矛盾等各个方面。在澳门地区,负责未成年人犯罪的社区矫正机构是社会重返厅。法院在审判未成年犯前会将犯罪青少年的个案转给社会重返厅,要求社会重返厅编制犯罪者的社会表现报告,从而可以了解犯罪青少年的个人情况以采取合适的手段。社会重返厅在编制这些社会表现报告前需要走访犯罪者的家庭和学校,需要会见社区工作者和犯罪青少年本人,以掌握足够丰富和细致的材料。当犯罪者的罪行比较轻微时,考虑到其平时的社会表现良好,家庭和学校氛围有利于改造,法院将会在报告中做相关记录而不对青少年做出判刑决定。此时,社会重返厅就需要负责对没有进入感化院的犯罪青少年进行教育辅导和事后监督,直至其情况好转为止。而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社区矫正组织,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缺乏, 工作任务繁重, 浪费了行刑资源,影响了社区矫正质量。作为一项系统性工程,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必须是专业化和社会化相结合:在制定专门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选任机制,可参考颁发矫正人员资格证书,并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奖惩、撤销等内容列入其中;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机构中配备由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各行各业专业人员和志愿者组成的工作人员。设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项目,如社区服务、心理矫正、个案矫正、释放计划、就业指导等方面。具体如社区服务,可要求未成年犯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敬老院、公园、医院等富有教育意义的地方做义工。同时要做好保密工作,不能将其服刑人员身份公之于众损伤其自尊心,而应以义工身份使其感受劳动带来的快乐与社会的认可,从中增加其自信心。

    (三)扩展项目多样化。现阶段的社区矫正工作,许多社区从事打扫卫生、集中学习等活动。由于这些活动都是公开进行的,并且是在专职人员的监督下开展,并不仅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和隐私,而且有可能对他们日后的发展带来负面的影响。据统计,未成年犯中,处于无业状态的所占比例90%,社区矫正可以针对未成年犯罪人这些特点加大在就业技能、创业知识等方面的培训力度,适时地举办就业、择业等知识相关讲座,为他们将来步入社会提供培训的机会;充分利用青少年易于接受网络的优势,采取网络培训等新形式,灵活为他们提供培训,同时也能保有隐私。可以规定让未成年罪犯进行适当公益劳动,让未成年罪 犯进行一些力所能及的公益劳动,不仅能使他们弥补自己给社会造成的危害,而且可以增加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和社会荣辱感,改正生活中的一些不良习气。还可以加强对未成年矫正对象家长的工作力度,家庭因素是青少年犯罪多发的重要原因之一,社区矫正不仅针对未成年犯罪人,还可以扩展到未成年矫正对象的家长,对他们组织有针对性的讲座,帮助他们改善与子女的关系,改正自身教育过程中存在的错误。

    (四)提高未成年犯的社会处遇,为其创造稳定的就业或上学的社会安置条件。1、在制定专门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法的同时,将未成年犯的社会安置工作纳入未成年犯矫正法,明确符合社会安置条件的未成年犯有申请获取就业或上学的权利,尊重未成年犯的选择,明确规定各级学校不能拒收未成年犯回归校园,同时明确负责此项工作相关组织的职责以及出现歧视或失职的可操作性的处罚条款。2、政府也可以为未成年犯社会安置购买服务建立未成年犯社会安置。据加拿大社区矫正的质量介绍,假释犯人在假释和社区矫正期间犯罪的很少,93%的犯人在假释之后期满前未犯罪;假释期满后,65%没有再犯,98.7%不重犯暴力罪。尽管假释期满后还有35%再犯,但与通过监禁重返社会的犯人的重新犯罪率相比,其再犯比例还是较低的。加拿大社区矫正有一个显著特点,就是非政府组织的积极参与,非政府组织有四种类型。笔者认为根据我国国情,借鉴加拿大的做法,将其中的一类 “企业性非政府组织” 吸取入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中,将对未成年犯社区服刑人员的社会安置起到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一些公司和个人与政府签订协议,提供与矫正工作相关的项目、产品和服务并获得利益。到我国适用则应当是政府出钱,这类公司或个人企业提供社区矫正的项目、服务或就业机会,为未成年犯回归社会创造机会,渐渐适应社会、融入社会。3、加强对未成年犯的职业技能培训。从未成年犯的情况来看,犯罪的未成年人几乎全部是高中以下文化,他们大多生活贫困且缺乏谋生技能,无论在心理还是谋生能力等方面都需要提升。因此,职业技能培训应列为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的一个重中之重,应制定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职业培训计划,使其掌握的技术确实能为企业所需要,或能拥有一技之长适合其谋生,才能增大未成年犯的就业几率,才能在心理上增强他们的安心改造的信心,努力为更好地回归社会创造良好的自身条件。

    (五)推行心理咨询和矫治。未成年人之所以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在很大程度上和其正处于生理和心理的变化成长阶段有关,其生理发展迅速,心理发展相对滞后,从而导致他们内心世界矛盾、烦恼和冲动。心理矫治是将旧的心理定势不断消融、新的个性心理定势逐步形成的过程,是对未成年犯实施矫正行之有效的基本方法。为使他们重树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可以通过心理测评,对症下药。同时提供心理咨询,针对他们情绪不稳定,自尊心强,害怕被歧视等特点,本着平等、尊重的态度,进行耐心帮教。对他们的优点、进步及时表扬、鼓励;对缺点和错误要善意提醒,有效制止,并帮助他们控制情绪,调整心态,建立守法的心理结构,从而树立信心,回归正途。

    结语

    总之,对未成年人的需要进行“教育、感化、挽救”、“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政策,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对教育和挽救未成年罪犯以及预防未成年犯罪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我们应该积极借鉴其他国家及地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所取得的有益成果,不断探索适合国情、体现特色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让未成年罪犯通过社区矫正,接受积极的教育感化,在健康的社会环境里开展正常的人际交往,帮助他们树立自尊、自重的心态,让他们彻底悔过自新,回归社会,以更好地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

    来源: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王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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