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刑事 强奸罪 未成年人犯罪 幼女怀孕 缓刑
裁判要点
判断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是否属于“情节轻微”的决定性因素是行为人是否与年龄相当的幼女在正常交往、恋爱过程中基于幼女自愿而与之发生性关系。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充分贯彻双向保护的原则。
相关法条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案件索引
一审: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4)中少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2014年7月11日)
基本案情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夏天,被告人杜家磊通过互联网认识被害人李某某,后被告人杜家磊在明知李某某真实年龄只有13岁的情况下,在西流湖公园的树林、杜家磊的宿舍、李某某家、宾馆等地先后多次与李某某发生性关系,致使李某某怀孕。截止案发时,李某某已怀孕5个多月。被告人杜家磊于2013年11月20 日被抓获归案。
被告人杜家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系未成年人,归案后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建议在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况下对其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3年夏天,被告人杜家磊通过互联网认识被害人李某某(2000年4月10日出生),二人遂开始交往。后被告人杜家磊在明知李某某真实年龄只有13岁的情况下,在西流湖公园的树林、杜家磊的宿舍、李某某家、宾馆等地先后多次与李某某发生性关系。2013年8月份,李某某告知杜家磊其怀孕一事,杜家磊遂不再与李某某联系。2013年11月18日,在李某某之母岳万朵追问下,李某某讲述了其与杜家磊发生性关系一事。次日,岳万朵带领李某某到公安机关报案。2013年11月20日,经河南省直第三人民医院诊断,李某某宫内孕22+1周。被告人杜家磊于2013年11月20 日被抓获归案。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李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杜家磊的父亲与被害人李某某的父母达成赔偿协议,赔偿李某某各项经济损失60000元,已于当日履行完毕,被害人李某某的父母对杜家磊表示谅解,并建议法院对杜家磊从轻处理,判处缓刑。被害人李某某的父母代表李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
裁判结果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1日作出(2014)中少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杜家磊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杜家磊明知被害人李某某未满十四周岁而与其发生性关系,造成李某某怀孕,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在量刑时,考虑到本案发生在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杜家磊与幼女的正常交往过程中,其虽多次与李某某发生性关系且造成李某某怀孕,但杜家磊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悔罪表现明显,其法定代理人亦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故对被告人杜家磊减轻处罚,适用缓刑。
案例注解
2013年10月23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性侵意见》)强化了对幼女的特殊保护。实践当中,也有为数不少的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在与幼女谈恋爱交往期间被控强奸犯罪,这些案件如何处理,需要慎重。需要指出的是,这部分未成年人同样属于特殊保护的对象。《性侵意见》第27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需要明确的是:“偶尔”的表述主要是为了与此前司法解释的规定保持一致,实践中不能简单以次数论。也就是说,发生性关系的次数是判断行为情节是否轻微的其中一项因素,但并非决定性因素,决定性因素是行为人是否与年龄相当的幼女在正常交往、恋爱过程中基于幼女自愿而与之发生性关系,如果是,一般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对于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在与幼女正常恋爱、交往过程中基于幼女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致幼女怀孕引产、流产,单就后果看,不好说不严重,但是否一律认为行为人的行为不属“情节轻微、不以犯罪论处”,可能还不宜一概而论。类似案件,如果双方确实存在正常恋爱交往关系,年龄差距也不大,比如差距小于一岁或两岁,司法机关判断对行为人是否以强奸罪论处,要特别慎重。对于双方成年亲属自行协商,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要求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司法机关就没有必要主动进行干预,启动司法程序,对未成年人进行刑事处罚。
具体到本案,法院在量刑时考虑到案件发生在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杜家磊与幼女的正常交往过程中,其虽多次与李某某发生性关系且造成李某某怀孕,但杜家磊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悔罪表现明显,其法定代理人亦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故法院对被告人杜家磊减轻处罚,适用缓刑,这样的处理是妥当的。
本案暴露出的社会问题是:处在青春期的少男少女对异性充满了好奇和渴望,但是辨别能力差,自控能力差。同时,少男少女不仅缺乏相应的生理卫生方面的知识,也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有时就会导致少女怀孕甚至是引产、流产等极端情况的发生,给少女的身心健康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乃至于影响家庭、社会的和谐稳定。这也说明我们的家庭、学校教育是有所缺失的,整个社会的风气、价值观的导向是存在偏差的。为此,不仅要加强家庭、学校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监管、保护,同时,要在全社会倡导健康向上的风气,抵制娱乐化、庸俗化、享乐主义、纸醉金迷的生活方式,给未成年人营造良好的成长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