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拍卖模式改革是我国司法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司法拍卖模式改革应当同时兼顾三个目标:首先,司法拍卖模式应当最大限度预防司法权的腐败,体现执行阶段的司法公正;其次,司法拍卖模式应当能最大限度地提高司法拍卖的效率,即通过拍卖找到出价最高的买家,使被执行财产变现价值最大化,这是法院和执行当事人共同追求的目标,也是在司法强制执行程序中引入拍卖变现机制的真正目的;再次,最大限度对被执行人和执行申请人的利益提供特别保护。通过专业拍卖机构的估价,尽可能让标的物的价值最大化,一方面保护了被执行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也使得执行申请人的权益可以更快、更多地兑现。同时公正、公开、透明的拍卖模式对于竞买者的正当权益也有了保障。
一个真正成功的司法拍卖模式应当是能同时兼顾和满足上述三个目标的模式。自2009年以来,各地方法院在司法改革中自发开展了司法拍卖模式改革的不断的探索,目前已经形成了上海模式、浙江模式、广西模式、广东模式、重庆模式等多种模式。相比较而言,笔者认为上海模式是最值得肯定的。
上海司法拍卖改革起步较早,2011年在全国成立了第一家省市级的公共资源拍卖中心,为司法拍卖提供了统一的交易平台,在原有委托专业拍卖机构进行拍卖的基础上,率先实现了网络与现场同步拍卖,凭借制度与技术支撑,在委托法院与拍卖机构之间建立了一道严密的防火墙。上海司法拍卖模式既保证了司法权的廉洁公正,实现了司法拍卖违法违纪案件零纪录的骄人业绩,又调动了商业拍卖机构的积极性,提高了拍卖效率,同时又很好地维护了买方的合法权益。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