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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环境侵权还得用“重典”

  发布时间:2015-06-09 16:27:40


    重典治污,严格司法方能切实保护和改善环境,回应民众的环境关切,让绿水青山的“美丽中国”愿景成真永驻。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布《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并于6月3日起施行。此举不仅统一环境污染责任规定与相关部门法、单行法衔接适用等法律适用,而且明确环境诉讼的举证责任、责任划分等,并厘清环境污染连带责任的适用条件,为正确适用法律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提供了“索骥图”。

    污染环境造成损害者应担侵权责任,无论过错与否。《解释》开宗明义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改过去污染者以排污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第三人过错导致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成功抗辩;至于污染者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则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单行法,没有相关规定的,则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多主体污染侵权责任承担有法可依,苛以连带。在民事责任领域中,连带责任素有“重责”之称,除非法律明确规定,否则法官不会援引此进行断案。《解释》规定:两个以上污染者共同实施污染行为造成损害,或者两个以上污染者分别实施污染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一个污染者的污染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或者两个以上污染者分别实施污染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一个污染者的污染行为都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抑或两个以上污染者分别实施污染行为造成同一损害,部分污染者的污染行为足以造成全部损害,部分污染者的污染行为只造成部分损害,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关于承担连带责任规定请求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将被法院支持。明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情形,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环境污染者担责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直至恢复。《解释》中规定,法院应当根据被侵权人的诉讼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合理判定污染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如果损害者不治理、修复或者没有能力治理、修复的,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代为履行,费用由污染者承担。“赔偿损失”包括被侵权人因污染行为而造成的财产损失、人身损失以及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合理措施所发生的费用。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王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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