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出生的宋丽(系化名),初中毕业后就来到郑州打工,由于没有一技之长,宋丽找工作屡屡受挫,2008年初终于在一家修脚店找到了一份做学徒的工作。在工作过程中,宋丽与经理于明(系化名)发生了婚外情,并在一年内先后做了两次人工流产。后来,两人的婚外情被于明的老婆、儿子及儿媳发现。迫于家人的压力,于明决定中止与宋丽的这场不道德的婚外恋,并把宋丽赶出了修脚店。
宋丽颇为恼怒,于2009年8月1日14时左右到修脚店找于明要说法。刚到修脚店,宋丽就与于明的儿子于小亮发生了争执,并遭到于小亮的殴打。恼羞成怒的宋丽从挎包内拿出一把水果刀将于小亮的脸部和肩部划伤,将于明的左手环指和小指划伤。
接报警后,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将宋丽抓获。
经鉴定,于明、于小亮均构成轻伤。
中原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宋丽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二人轻伤,侵犯了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是考虑到被告人宋丽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害人在本案中存在一定过错,法院决定对被告人宋丽酌情从轻处罚。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宋丽有期徒刑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