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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区法院在郑州市法院系统率先试行当事人庭前宣誓

  发布时间:2015-04-03 10:17:28



面对法庭和国徽,作为被告的徐先生举起右手庄严宣誓

    “我以我的人格及良知保证,对法庭的询问保证据实回答,如作虚假陈述,愿依法承担法律责任。”4月2日上午,徐先生作为一起离婚案件的被告,在庭审开始前,面对法庭和国徽庄严地举起右手,郑重作出上述保证。这也是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继去年11月6日在庭审中引入证人宣誓程序后,再次在全市法院系统中率先试行当事人庭前宣誓制度。

    “以往有些案件,为了能够查清事实真相,法官有时会要求当事人必须出庭接受询问,但个别当事人会以有委托代理人或者临时有事为借口,拒绝出庭。即使出庭,也不愿意接受法官询问,甚至不惜丧失诚信,作虚假陈述。”主审该案的民一庭副庭长李军波告诉记者,开庭时,遇到当事人不配合,法官会处于两难境地,如何判决法律依据不够明确。

    “这样的结果对另一方当事人来说往往难以接受,而作出不诚信诉讼行为的当事人,并未受到严厉地制裁。”但随着最高院新《民事诉讼法解释》的生效,这一情况有望彻底改变。

    该解释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有必要本人到庭接受询问的当事人,应当签署保证书,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拒绝签署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作虚假陈述的,可按妨碍诉讼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李军波副庭长告诉记者,依照上述司法解释,今天在核对完双方当事人身份后,首先让他们亲笔签署了保证书,并在法庭上郑重宣誓,这样做的目的一方面是给当事人思想和行为上形成震慑,规范他们在诉讼中的言行;另一方面也是告知他们如果在法官认为当事人必须出庭协助调查时,他们拒绝到庭接受询问,甚至作虚假陈述,不仅将会因此承担可能产生的败诉风险,更会受到法律的严厉追责。

    法治社会要求每名公民都要形成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思维方式,更要通过遵法守法,促进诚实守信的社会道德建设,当事人庭前宣誓和证人出庭宣誓制度二者相辅相成,将在今后的推广过程中共同成为构筑诚信诉讼体系的两项制度基石。

责任编辑:王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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