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2014年,是中国深化司法改革卓有成效的一年。这一年,福建“念斌案”与内蒙古“呼格案”的先后平反,让人们看到“司法纠错”的进步,并对完善司法纠错机制给予期待。
2014年,是中国深化司法改革卓有成效的一年。这一年,福建“念斌案”与内蒙古“呼格案”的先后平反,让人们看到“司法纠错”的进步,并对完善司法纠错机制给予期待。
司法改革,需要顶层设计,也要个案推动。
2014年,通过一些典型司法个案的纠错,司法公信力得到了有效提升。其中,最为突出的是,念斌案与呼格吉勒图案,充分表现了依法治国大背景下司法改革的进步。
在法律界看来,念斌案体现了“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而呼格吉勒图案是真凶再现后的平反,两者的本质都是体现了司法公平与正义,反映了司法纠错的进步。
平反冤假错案
公平与正义是司法追求的目标。2014年几起迟来的正义,为司法公平与正义增添了“正能量”。
首当其冲的是福建念斌案。2014年8月22日,福建省高院在最高法院批准念斌案第6次延审的最后一天,宣判了念斌无罪。
这个福建省平潭县的年轻人,自2006年被怀疑投毒致人死亡后,先后历经8年,8次审理,10次开庭,4次被法院判处死刑,3次被撤销判决。
念斌案的进展与司法改革的进步是一致的。念斌之所以能被判4次死刑而不死,与司法的点滴进步密切相关。
念斌的代理律师张燕生在接受民主与法制社记者采访时表示:“每一次司法的进步,都将念斌从刀口救下。”
念斌是2006年被抓的,这一年刚好确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所有死刑案件全部收回最高法院。念斌正好赶上。
2010年4月,念斌刚刚被判处死刑。同年6月,最高法、最高检等颁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死刑复核、排除非法证据等作了新要求。
2011年11月24日,福州中院再次对念斌判处死刑。第四次被判死刑的念斌又一次上诉。发回重审后,法院一年没有开庭。到2013年福建高院开庭时,新刑事诉讼法已经于当年1月1日起施行。
在张燕生看来,念斌案从司法程序、实体上看,都是依法治国的标杆性案件,对全国类似案件的审判都会产生影响。
就在法院宣判念斌无罪4个月后,内蒙古高院宣判呼格吉勒图无罪,18年前曾因故意杀人罪、流氓罪被判死刑的呼格吉勒图得到了迟来的正义。
然而,早在9年前,疑似真凶落网后,原本保留的精斑样本却莫名丢失,而本该进入再审程序的“呼格案”,却迟迟不见动静。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司法改革如火如荼进行中,司法纠错脚步明显加快。但纠正冤假错案光靠媒体曝光与领导关注显然不够,完善司法纠错机制成为各界关注的话题。
司法如何纠错
就2014年多起冤假错案得以纠正这一现象,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教授认为,这是司法机关逐步形成纠错共识的结果。
在陈卫东看来,司法纠错得以取得突破源于两股动力:一是建立司法公正的追求,回应民众诉求,切实解决历史长期留下的多年申诉案件;二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以及新一轮的司法改革,都强调纠正冤假错案,坚持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精神,使得纠正冤案成为共识。
北京大学法学院贺卫方教授认为,刑事案件审判中的错误有两种类型,一是把无罪的人当作有罪的,或者说把不该判死刑的判了死刑,一种是把罪行严重的判得不那么严重。
贺卫方认为,前一种错误,在任何时候一旦发现,必须纠正。
然而,念斌案前后8年,“呼格案”历经18年之后才启动平反程序,可见司法纠错并不简单。纠正冤假错案为何如此困难?
据民主与法制社记者了解,在念斌案中,福建高院一庭长就曾表示,很多人认为该案是律师死磕的结果,也有认为是有人给院长送了“红薯”。
更大的阻力是,一旦判无罪就要追究责任,要顶住公安和检察院的压力。这也是念斌案演变为“拉锯战”的重要原因。
这引发了一些人担心,“平反”会导致公检法机构的“焦虑”。对此,陈卫东认为这一担忧毫无必要。他认为,对冤假错案责任人的追究也是有界线的,不是有了错案就一定追究。
陈卫东指出,纠正冤假错案一般有两个界限:第一是故意的枉法裁判,主要体现在权钱交易等;第二是由于裁判上的重大过错,导致严重后果。由于无法预见导致的问题,不在追究的范围内。
目前的“平反”一般是真凶落网,才有可能启动相关程序。陈卫东认为,这说明冤假错案的发现机制不正常,还没建立起正常的发现途径。
对此,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侯欣一认为,加快纠正冤假错案意义重大,全国法院应对当事人长期不服的案件主动认真加以排查和研究。
一旦发现冤假错案,就要加强有错必纠的力度,不能为了面子或逃避责任去遮掩、推卸。陈卫东建议,要加重追责,逐步建立起发现、纠错、追责三位一体的制度架构。
针对冤假错案的发生,浙江省高院院长齐奇认为,我国尚未完全建立“以审判为中心、保障法院依法独立办案”的刑事司法机制,面对疑案过于迁就,勉强下判,导致了冤错案件发生。
因此,纠正冤假错案不应停留于纠错,预防才是“防患于未然”的第一道关卡,而这就需要继续推进司法制度改革。
纠错应该成为常态
2014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指出,2013年各级法院依法宣告825人无罪,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责。
而早在2013年8月,中央政法委就出台首个防止冤假错案指导意见,要求法官、检察官、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要终身负责,并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机制。
在2013年浙江张叔平叔侄案平反后,浙江省法学会曾组织专家,就张辉、张高平再审案件中的“司法纠错”问题进行研讨,“司法纠错是法治进步的必经之路”成为共识。
有专家指出,直面错误,能够帮助我们从中分析原因、找出对策、避免类似的错案再次发生,让程序法定原则,让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让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融入执法办案人员的“血液”中。
在陈卫东看来,通过冤案纠错可逐步理顺公检法三者之间的关系,过去过于强调相互配合,忽视制约,强调打击犯罪,忽视人权保障,纠错有助于平衡三者之间的司法架构。
尤其是在发现冤假错案和启动司法程序环节,陈卫东认为纠错不能只靠自上而下,由最高院来发动,或迫于强大的舆论压力,司法机关要主动回应民众诉求,或者在实践工作中发现冤假错案主动纠错,纠错应该成为常态。
事实上,制度层面设计司法纠错机制已经开始。2013年新刑诉法就首次规定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严禁刑讯逼供。同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也强调了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通过机制的强化、完善来防范冤假错案。
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更是明确提出要“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
针对司法纠错现象,《人民法院报》发表评论认为,这正成为推动中国司法进步的一股内动力和新常态,更加坚定了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心。
■专家点评:
中央党校教授谢春涛说,把案件事实的认定建立在扎实的证据基础之上,这也体现了我国当前司法的一种良性发展。“呼格案”成为法治决心的“试金石”,也寄予了人们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和希望。
来源:民主与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