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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3日,国务院公布《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0月1日开始实施,正式从法律层面上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进行确认。面对转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公民有何反应?如何应对?
【企业咋报告?】
变化一:报告时间延长3个月
《条例》第八条规定,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比《企业年度检验办法》规定的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的年检时间延长了3个月,给予企业更加宽松自由的时间。
某投资管理公司办公室负责人告诉记者:“过去,每年的年检时间是3月1日到6月30日,但年检制度今年3月1日取消,新的企业年度信息报告制度10月1日才开始实施,这个尴尬的时间差导致关于2013年总体情况一直没有检验,希望主管部门尽快出台相关实施细则来指导企业信息公示工作。”
变化二:取消年检费
《条例》仅规定企业需在限定时间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即可,删除了《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关于企业在提交年检材料之外还需缴纳年检费的规定。这不仅减轻了企业的负担,更消除了个别部门、个别人员搭载年检费的便车收取其他费用或权力寻租的可能。
变化三:增加即时公示
根据《条例》,企业在公示年度报告之外还需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在企业发展过程中产生的特定信息,包括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信息,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情况,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等信息,这些信息应该自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示。即时公示的规定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众能够对企业信息实现更加动态性、及时性的掌握,为政策的制定、公众的交易投资行为提供更准确的数据支持与信息指引。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宋旺星表示:“在审判实务中,出现很多企业虚假诉讼、虚假和解、虚假注销的情况,也有企业因资产状况不明导致判决无法执行。年检制度也存在滞后性,并不能够及时准确地反映企业当前的运行状态,如果法院能够在审判之前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开系统了解到企业的存续状况,如股权交易信息、股东出资信息等,或许就能有效避免这些情况的发生。”
变化四:程序更加简便
依照《企业年度检验办法》,企业年检需提交包括出资情况、从业人员情况表、许可证表、年度报告书等在内的年检材料,经过形式审查、实质审查两个环节,审查通过的加盖年检戳记。整个年检过程程序繁琐、历时较久,耗费了企业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甚至因年检未审核通过而错过了良好的发展时机。以后,企业仅需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年度报告、动态信息即可,企业要对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这更能够加强企业的自律意识和诚信经营理念。
某置业公司办公室负责人向记者反映:“以前,有些公司总是集中在年检最终截止期限前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由于前去办理手续的企业多而工商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较少,每次年检下来都要跑四五趟,花费约半个月的时间。将来,企业员工身处办公室就可以履行完全部手续,确实方便不少,符合信息化潮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企业提供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替代之前的全面监管模式,这其实是政府实施职能转变、简政放权的具体表现,体现了政府的服务性。我想这将是以后的发展趋势。”
【工商咋监管?】
手段一:随机摇号抽查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工作,可依法利用其他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赵旭东认为:“现在规定的抽查,体现了两个精神。一个是效率,实际上是抽查的方式,并不是对所有企业都进行核查,这就能保证监管的效率。一个是公正和公平。随机摇号的核查方式是非常公正的,避免了以往的行政执法当中可能存在的选择执法的问题。”
手段二:建立企业“黑名单”
若企业未按照规定期限公示相关信息或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则被加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限制或者禁止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参与。实现“失信者寸步难行,守信者一路畅通”的目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张茅强调:“通过年报和信息公示形成的信用约束,在一定程度上比处罚更重要。如果一家企业进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其信用记录可能引起没人与其做生意或拿不到银行贷款等后果,让企业‘一处违规,处处受限’,造成‘全盘皆输’的局面。”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叶林指出:“这一制度把行政执法对企业自主经营过强干预的‘手’收了回来,转而凸显企业的主体责任,强化社会监督,通过信用信息的杠杆,实现了市场资源配置和政府有效调控的双赢。”
某投资管理公司办公室负责人说:“我们在选择合作伙伴时,如果发现其存在负面消息,就可能不再与其合作,更别说是进入‘黑名单’的企业了。有了这项制度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的监管更加高效、规范、透明、便捷,这对我们来说是件大好事。”
手段三:政府部门公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政府部门作为市场监管主体,在履行有关企业登记、备案、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职责过程中,产生了大量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如企业注册登记、备案,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行政处罚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日内依法予以公示。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行政处罚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赵旭东指出:“以前,对这些信息,社会的其他各方了解是有困难的,只有处罚机关和被处罚的企业知道,其他人很难知晓。现在,有了这样一个信息平台之后,同时有工商管理部门的处罚信息还有政府其他部门的处罚信息的公示,为当事人获取这方面的信息提供了便捷的途径,意义重大。”
【公民啥权利?】
其一:查询知情权
《条例》规定,任何公民均可查询企业、相关主管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且无需缴纳任何费用。经企业同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还可以查询企业选择不公示的信息,为公民选择就业单位、交易对象、投资目标提供更为准确可靠的指引。
其二:举报监督权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
叶林称:“所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以获取公示信息。这将使企业的经营行为被置于阳光监督之下,倒逼企业对其不诚信行为负责,有利于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
今年刚毕业的硕士小刘告诉记者:“我们在找工作的过程中,基本上对企业一无所知,只能听信企业的对外宣传。如果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到更多企业的经营情况,这对我们找到理想的工作很有帮助。还有,现在有很多食品安全问题,如果我们的举报和疑问能够在20个工作日内得到处理,社会监督的力量就不可小觑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刘玉亭说:“《条例》的制定出台,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这体现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宽进严管’的思路和政府部门之间的联动效应。”
延伸阅读
2014年2月7日,国务院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方案要求放松市场主体准入管制,切实优化营商环境;严格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依法维护市场秩序。
2月19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出通知,自2014年3月1日起正式停止企业年度检验工作,要求各级工商机关抓紧做好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等一系列新制度的实施准备工作。
从今年3月1日开始,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部开通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实现互联互通,同步上线运行,企业登记信息和备案信息已先期实现公示,总体运行效果良好。
10月1日,《条例》将实施。为更好落实《条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经制定《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等5部规范性文件。
来源:河南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