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雪初霁,迎接崭新虎年的到来。
腊月二十九日一早,史红旗法官驱车百里来到巩义市西村乡张咀寨村,为赵雪平老人送去盼望已久的3万余元执行款。
2007年7月的一天,赵大妈在郑州市西站路月季公园门口被李某开车撞伤,交警二大队出警后认定李某负事故全责。赵大妈受伤后,先后两次住院,花去了数万元治疗费用。因李某所驾驶车辆车主系河南某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赵大妈遂在伤情稳定之后将李某和该公司作为被告诉至我院。
我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收取李某的管理费用,允许其以公司名义承揽业务,二被告之间应负连带赔偿责任,遂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赵大妈各项费用合计21000余元。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法官史红旗多次召集原被告进行协商处理。协商过程中,该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提出愿意多支付一部分赔偿费用,以便一次性解决问题。申请人赵大妈表示同意。双方遂达成了赔偿31700余元的一致意见,该公司随后将赔偿款打入我院账户。
因临近春节、雪后初晴,加之腿脚不便,赵大妈本人无法亲自来我院领取执行款,为了能在春节之前将款项发放至她的手中,使其过上一个温馨快乐的春节,史红旗法官在同我院财务室沟通之后,决定拿出自己的存款先行垫付。
接到执行款,赵大妈满怀激动,握着史红旗法官的手动情地说“这大雪天的,您还跑到我这山沟里来,您真是为老百姓着想的好法官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