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中级法院对基层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有效管理,确保执行工作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在借鉴兄弟省市先进经验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省法院于近日印发了《关于中级人民法院对辖区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规定(试行)》,该规定即日起试行。
规定明确,在省法院监督指导下,中级法院对本辖区法院执行工作的整体部署、执行力量的调度、执行案件的调配以及执行装备的使用等,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统一指挥的“四统一”管理体制。中级法院可根据辖区基层法院执行力量和案件情况,对辖区法院执行案件和执行力量统筹调配,适时开展集中执行、专项执行活动和重大案件的指定执行、交叉执行。
规定还明确了中级法院指定执行、提级执行的条件,使指定执行、提级执行有章可循。并且对中级法院协调执行争议、委托执行、异地执行及执行监督、案件评查等进行了细化规定。
规定明确中级法院设立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由中级法院、辖区基层法院执行局局长和中级法院执行局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实行月例会制度。并对执行委员会的工作范围进行了明确。
来源:河南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