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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民告官异地管辖方案出台 具体划分标准公布

  发布时间:2014-07-15 09:51:16


    今后,涉及环境保护行政案件、当事人申请或基层法院报请指定管辖,郑州市中院审查认为被告所在地法院不宜审理的案件,都将指定到本市其他基层法院审理。昨天,郑州市中院制定的《行政案件异地管辖实施方案》(下称“实施方案”)正式印发施行。其中环境保护行政案件等4类案件在本市辖区必须实行异地管辖审理。这标志着行政案件异地管辖工作在我市全面展开。

    新规 告市政府的案子,郑州和许昌互换审理

    属郑州中院管辖的以郑州市政府为被告的案件,由许昌市中院管辖。当事人可直接向许昌市中院起诉;当事人向郑州市中院起诉的,本院应当告知其向许昌市中院起诉;也可接受材料后移送许昌市中院。

    原属许昌市中院管辖的以许昌市政府为被告的案件,当事人直接向郑州市中院起诉的,本院予以审查立案。

    以下4类行政案件可在本市辖区内异地审理。

    1.基层法院受理的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这类案件的被告是县级政府,原本在被告所在地法院审理的。2.环境保护行政案件。3.郑州市中院依法将其管辖的以县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部分案件移交基层法院审理的。4.当事人申请或基层法院报请指定管辖,郑州中院审查认为被告所在地法院不宜审理,将案件指定到本市其他基层法院进行审理的。

    提醒 以后可直接到异地管辖法院起诉

    “实施方案”要求,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及时登记立案;对当事人仍在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的,告知当事人直接到异地管辖法院起诉,也可以接受材料后移送异地管辖法院。行政庭要做好异地案件的审理工作,依法对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公正作出裁判;同时还要认真配合、协助异地管辖法院审理案件,确保案件依法公正及时审理。

    13家基层人民法院的行政案件

    异地管辖分工方案如下

    1.金水区法院管辖本应当由中原区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2.中原区法院管辖本应当由高新区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3.高新区人民法院管辖本应当由二七区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4.二七区人民法院管辖本应当由金水区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5.管城区法院管辖本应当由惠济区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

    6.惠济区法院管辖本应当由新郑市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7.新郑市法院管辖本应当由中牟县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8.中牟县法院管辖本应当由管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9.新密市法院管辖本应当由登封市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10.登封市法院管辖本应当由巩义市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11.巩义市法院管辖本应当由荥阳市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12.荥阳市法院管辖本应当由上街区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13.上街区人民法院管辖本应当由新密市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来源:郑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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