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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14-06-17 15:47:59


    国务院法制办6月11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增加了被稽查人通过自律管理进行自我监督、自我规范的管理方式,并在法律责任部分对企业自查后主动报告发现问题的行为作出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意见稿第十一条规定,“被稽查人对其经营管理状况进行自律管理,发现存在不符合海关管理规定的,可以向海关如实报告,并及时纠正”。此规定旨在鼓励被稽查人增加守法自律意识,同时为被稽查人提供自律整改的渠道。也有效解决了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企业即使发现自身过错也不愿或不敢主动向海关报告的问题。

    意见稿还在简政放权、转变职能以及提高海关管理效能上做了相应规定。例如,意见稿增加了委托中介机构协助稽查的内容。意见稿第十六条规定,海关和被稽查人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就有关事项出具专业评估报告等。

    此外,意见稿还在保留原有稽查程序的基础上,针对内容简单、单一的检查事项设定了稽查简易程序,有利于提高海关工作效率,为企业减负增效。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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