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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关于依法打击虚假诉讼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0-04-26 08:53:33


    虚假诉讼不仅严重侵害当事人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破坏社会诚信,人民群众对此反应强烈。为依法打击和制裁虚假诉讼,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诚信有序,依照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通告如下:

    一、虚假诉讼一般包含以下要素:(1)以规避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2)双方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3)虚构事实;(4)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5)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虚假诉讼行为:

    (一)故意隐瞒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住所地,或者伪造下落不明证据;

    (二)伪造、变造证件或代理手续,冒充他人参加诉讼;

    (三)明知虚假证据仍向法院提交,或者指使、威胁、利诱他人向法院提交;

    (四)胁迫、利诱证人不作证或作伪证;

    (五)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或部分清偿的事实,持债务人的借款凭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

    (六)诱使或迫使他人签订空白借条、协议,以伪造、变造后的借条、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

    (七)对同一笔债务,伪造或迫使他人出具不同的债权凭证,向人民法院提起两个或以上民事诉讼;

    (八)恶意串通、虚构事实,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九)故意隐瞒事实进行虚假陈述或虚构事实进行抗辩;

    (十)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

    (十一)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

    (十二)其他应当认定为虚假诉讼的情形。

    三、对虚假诉讼,我院进一步完善预防和发现机制。在立案环节,当事人、诉讼代理人需签署《诚信诉讼承诺书》,在庭审中,对有虚假诉讼嫌疑的案件,合议庭或主审法官可要求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进行诚信诉讼宣誓并签署《诚信诉讼保证书》。对于涉嫌虚假诉讼的案件,承办法官或合议庭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要加强审查,根据具体案情采取下列措施:

    (一)传唤当事人本人到庭接受询问;

    (二)通知当事人提交原始证据或者其他证据;

    (三)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四)依职权调查取证;

    (五)向与案件处理结果可能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通报情况,并依职权追加其参与诉讼;

    (六) 邀请有关部门、专业人士等参与审查;

    (七)依法移送相关部门进行调查;

    (八)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四、针对在不同阶段发现的虚假诉讼,我院将作出如下处理和制裁:

    (一)立案阶段。立案阶段经审查确认存在虚假诉讼行为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不予受理。

    (二)审理阶段。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经审查确认属于虚假诉讼的案件,对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或当事人自愿以调解方式结案的,不予准许,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等有关规定,判决驳回相应的诉讼请求。

    (三)执行阶段。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经一定程序查明当事人申请执行所依据的仲裁裁决书、公证文书等属于虚假的,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应当裁定不予执行或驳回请求,提出再审建议或司法建议;案外人因裁判文书涉及虚假诉讼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处理。

    对虚假诉讼参与人,我院将适度加大罚款、拘留等妨碍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法律适用力度;虚假诉讼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虚假诉讼参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虚假诉讼违法行为涉嫌虚假诉讼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刑事犯罪的,我院依法将相关线索和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侦查机关。

    五、对涉嫌虚假诉讼的诉讼代理人也将进行处理和制裁。经审查,确认诉讼代理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以训诫、罚款或拘留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虚假证据而向法院提交,或者指使、威胁、利诱他人向法院提交的;

    (二)指使或者帮助委托人或者他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指使、威胁、利诱证人不作证或者作伪证的;

    (三)明显违背事实进行虚假陈述,或虚构法律关系和相应事实进行抗辩的。

    实施上述行为的诉讼代理人系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还将建议司法行政部门、行业协会给予其停止执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建议限制其代理行为或吊销其执业证书。

    希望社会公众积极举报案件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虚假诉讼线索,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我院将严格保密。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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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4月23日

    附: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2、《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中增加虚假诉讼罪的规定

    三十五、在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2016年6月20日)(摘录)

    1.虚假诉讼一般包含以下要素:(1)以规避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2)双方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3)虚构事实;(4)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5)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2.实践中,要特别注意以下情形:(1)当事人为夫妻、朋友等亲近关系或者关联企业等共同利益关系;(2)原告诉请司法保护的标的额与其自身经济状况严重不符;(3)原告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4)当事人双方无实质性民事权益争议;(5)案件证据不足,但双方仍然主动迅速达成调解协议,并请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

    12.对虚假诉讼参与人,要适度加大罚款、拘留等妨碍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法律适用力度;虚假诉讼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虚假诉讼参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虚假诉讼违法行为涉嫌虚假诉讼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刑事犯罪的,民事审判部门应当依法将相关线索和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侦查机关。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年9月26日)

    第一条  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

    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条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一)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

    (二)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

    (三)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四)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

    (五)曾因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被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者受过刑事追究的;

    (六)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责任编辑:王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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