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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中原区法院召开产权司法保护专项活动新闻发布会

  发布时间:2017-11-16 14:40:39



    11月16日上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召开“产权司法保护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党组成员、副院长宋长军通报了中原区法院产权司法保护行动工作开展情况,民一庭庭长李云凯发布了三起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据宋长军副院长通报,自今年8月20日“加强产权司法保护”专项行动开展以来,中原区法院站在落实习总书记提出的“让有恒产者有恒心”的高度,本着依法平等保护的原则,采取民事调处、刑罚打击等多种手段,对各类产权主体的财产权益依法进行保护,确保各类产权主体的合法财产依法平等得到保护。截至目前,中原区法院共处理产权法保护案件308件,其中物权保护案件115件,股东权益保护案件5件,行政审判案件19件,产权刑事保护案件169件,为产权保护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下一步中原区法院将继续坚持“平等保护、全面保护、依法保护,共同参与、标本兼治”的基本原则,准确把握立法精神,通过刑事、民事、行政等各种审判及执行活动,妥善处理产权保护案件,依法明确产权归属,制裁各类侵犯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解决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产权保护精准度,加快建立产权保护长效机制。

    为了让群众更加直观地了解产权司法保护专项行动的内容,李云凯庭长还通报了三起典型案例。典型案例通报结束后,李云凯法官还进行了以案说法。

    案情:

    2016年3月,王某因经营困难向李某借款20万元作为周转资金。到期后,李某多次催要,王某均未还款。2016年8月3日,李某带人强行将王某的私家车开走并扣留。王某于今年3月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决李某返还车辆,并赔偿代步损失1.8万元。

    中原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李某私自扣留王某车辆,其目的是索要债务,故告知其应当依法提起诉讼并申请法院查封扣押车辆。但李某未在指定期限内提起诉讼。中原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私自扣车行为没有合法性,因此判决李某应当向王某返还扣押的车辆;关于王某主张的代步损失,法院遵循合理性、必要性的原则,参照王某4年来车辆行驶里程及出租车每公里的价格进行了判决。

    法官说法:

    本案中李某采取不合法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债权,在审理过程中法官也遇到了两难的选择,一边是李某的合法债权,另一边是王某合法的车辆所有权,该如何选择,法官根据法律规定进行了判断,一方面李某的合法债权有维权的途径和渠道,法官在诉讼中已明确告知其保护自己债权的方式方法,但李某未按法律规定进行维权,因此其私自扣车行为不应该被支持。另一方面从维护社会秩序及王某对车辆所有权的排他性角度考虑,王某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李云凯法官借此案例从出借人和借款人两个不同的角度提醒广大群众:

    (一)出借人要增强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

    一要增强风险意识,一方面要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诚信状况、借款用途进行考察,以保证日后出借资金的安全回笼;另一方面可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应的财产作为抵押、质押,或要求借款人寻找一个有经济实力的第三人作为保证人,这样可以为出借资金回笼多设一道“保险”。

    二要合法维权。一旦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出借人要依法追回出借资金,切忌采用违法手段,否则就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未获得法律支持便是例证。实践中,还有相当一部分出借人会采取非法拘禁、殴打出借人等手段,要求出借人立即还款,这种行为有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等,更不可取。

    (二)借款人要诚信依约还款。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躲得了初一,躲不过十五。

责任编辑:王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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