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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2025)豫0102刑更11号    内容:罪犯张郑生,男,汉族,1969年11月2日出生于河南省郑州市,公民身份号码410102************,高中文化,无业,住郑州市中原区颖河西路77号洛达庙新苑1号楼2单元3204室,户籍地郑州市中原区洛达庙村173号附1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4年10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4年10月30日经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执行逮捕;因涉嫌犯诈骗罪,并患有严重疾病,于2025年1月16日被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5年4月8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院于2025年4月27日作出(2025)豫0102刑初211号刑事判决,认定张郑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张郑生退赔被害人陈**经济损失六十五万元。判决生效后,2025年5月15日,张郑生以其患有高血压、脑梗、糖尿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2025年7月2日,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作出郑州市二院﹝2024﹞刑26号《罪犯病情诊断书》,诊断意见:被检查人张郑生,目前诊断为:高血压3级  很高危(合并靶器官受损:IMT:R1.1㎜,L1.1㎜;双侧颈动脉内中膜增厚并双侧斑块形成;左室肥厚);冠心病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后  心功能Ⅰ级;2型糖尿病;腔隙性脑梗死;脑出血后遗症。本院于2025年9月8日予以立案受理。    现将受理罪犯张郑生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予以公示,请社会予以监督。公示期限为3日,公示时间:2025年9月9日至2025年9月11日。公示期间,如对公示罪犯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投诉意见。投诉意见提出方式为:(一)将书面投诉意见在公示期满前邮寄至郑州市中原区杭州路88号(杭州路与中原西路交叉口北280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主楼110办公室,电话0371-66611018,邮编450000;投诉材料需附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便于法院查证。(二)公示期间携带身份证直接来法院向本院反映。(三)公示期间情况紧急不能邮寄书面投诉意见或来院反映的,可先打电话0371-66611018进行反映,但需打电话后3日内向本院邮寄相应的书面材料或来院说明情况。    投诉人应如实反映与案件审理有关的情况,并提供证据或线索;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进行诬告陷害,否则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九月八日
·    案号:(2025)豫0102刑更10号    内容:罪犯沙坤,男,1972年9月25日出生于河南省郑州市,公民身份号码41010*************,回族,初中肄业,无业,住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西路水木清城北院9号楼2单元106室,户籍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法院西街2号院2号楼5单元4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7月9日被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于2004年10月23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于2017年9月29日经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刑期至2017年10月28日止;曾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3年7月14日被建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有期徒刑未执行)。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24年4月2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24年12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4年12月31日作出(2024)豫0102刑初693号刑事判决,认定沙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与前罪尚未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九个月二十七日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九个月二十七日,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对于沙坤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3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判决生效后,2025年2月11日,沙坤以其患有淋巴癌,高血压三级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2025年5月20日,郑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作出郑三院刑医鉴定2025059号病情诊断书,鉴定意见:被鉴定人沙坤目前临床诊断:1.滤泡性淋巴瘤IV期A(FLIPI  1分)。2.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合并靶器官损害:颈动脉斑块形成)。本院于2025年9月3日予以立案受理。    现将受理罪犯沙坤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予以公示,请社会予以监督。公示期限为3日,公示时间:2025年9月4日至2025年9月6日。公示期间,如对公示罪犯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投诉意见。投诉意见提出方式为:(一)将书面投诉意见在公示期满前邮寄至郑州市中原区杭州路88号(杭州路与中原西路交叉口北280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主楼322办公室,电话0371-66611322,邮编450000;投诉材料需附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便于法院查证。(二)公示期间携带身份证直接来法院向本院反映。(三)公示期间情况紧急不能邮寄书面投诉意见或来院反映的,可先打电话0371-66611322进行反映,但需打电话后3日内向本院邮寄相应的书面材料或来院说明情况。    投诉人应如实反映与案件审理有关的情况,并提供证据或线索;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进行诬告陷害,否则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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