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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执转破有关事宜的告知和征询工作

  发布时间:2017-10-09 15:48:12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是人民法院贯彻中央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部署的重要举措。自去年底以来,各地法院率先对简易案件展开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并取得阶段性成果。不少法院已分批对较为疑难案件启动执转破程序。由于该类案件破产原因较前复杂、有的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担心受偿率降低或清偿所有债权等原因,而对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存有片面认识或不解,进而导致其在执转破问题上疑虑重而不愿启动破产程序,这直接影响到执行积案进一步化解和市场主体救治及退出机制的健全,亟须司法引导推动。有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四条规定的关于执行法院应加强对执转破有关事宜的告知和征询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意味着执转破有关事宜的告知和征询工作应加强并作广义理解,内涵应包含法律释明和思想引导等,而决不能一告一问消极了之。根据《意见》第四条,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恪守申请主义启动模式下,执转破与当事人直接申请破产的差异之处在于,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发现被执行人具备破产原因后,并非完全消极被动等待当事人申请,而是要发挥一定的主动性、能动性,通过司法引导积极推动执转破程序的开启”的观点,所谓执转破有关事宜的告知和征询工作是指自执行程序开始,人民法院就应当向当事人告知执转破的有关法律规定。尤其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已具备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应及时告知提醒。如执行双方当事人各基于某些原因仍未主动提出执转破申请,执行法院应进一步作为,发挥一定的司法能动性,主动召集他们进行面对面沟通,针对被执行企业的财产情况,开展法律释明、答疑解惑和说服引导等工作,以帮助当事人消除疑虑、权衡利弊、通盘考虑,并适时作出合理选择的执转破活动。因此告知和征询工作本质上是人民法院积极推动执行程序向破产程序转换的工作机制,是一种保障当事人对执转破案件的知情权、参与权和选择权的程序,是执转破衔接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非破产程序本身。

        告知和征询工作一般由执行法官进行(立案阶段由立案部门告知)。因执转破案件涉多部门法律业务,必要时可邀请本院立案、破产审判等部门的法官参与。该工作内容主要有以下几项:

        1.耐心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欲解其惑,先明其因。在面对面沟通中应尊重当事人说话权利,获之信任,让其和盘托出不想或不愿启动破产程序的真正原因和理由。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心中有数,并在之后法律释明和思想引导中有的放矢、对症下药。

        2.答疑解惑。即时梳理汇总当事人提出的所有问题,对其在立案、执行、破产等方面存有的不解及疑惑,分别予以解答释明。要做到有问必答,切实解开当事人思想疙瘩。

        3.针对案件事实、被执行企业现状以及相关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分析说明,引导当事人开启破产程序。该环节是整个工作的重中之重。要牢牢牵住被执行人具备破产原因的“牛鼻子”,向当事人进一步告知执转破的有关法律规定,厘清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在功能与法律后果上的不同,并与他们一起认真分析案件转与不转的利弊。例如,该转而不转会加剧耗损被执行企业的财产,进而导致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更加得不到公平有效清偿。又如,对有挽救价值的企业,若不及时启动破产重整或和解程序,将丧失拯救机会。再又如,对有财产被采取执行措施的,如执行双方当事人均不同意执转破且无人申请破产的,执行法院将依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其后果将致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不能申请参与分配。通过分析释明,以帮助当事人正视现实、增强紧迫感、改变“宁执不破”的投机心理,使其真正认识到只有尽早进入破产程序才能充分实现各方主体利益。

        4.逐一征求当事人意见。征求意见应诚恳,不能强求。如有当事人同意,可以表明其具有启动破产程序的意愿。但应注意的是,根据我国破产程序启动采取当事人申请主义的立法规定,该当事人的同意仅限于明示同意,且还应当出具有其签名确认的同意书,而不能采取默示推定的同意。

        需引起注意的是:1.如告知和征询工作需要,可以邀请相关单位和个人协助。例如被执行企业较为信任的单位或主管部门。司法实践反复证明,由他们协助法院工作,有利于说服当事人改变初衷,他们在工作中所起的作用,往往是我们的法官所起不到的。2.充分发挥媒体的宣传作用。对那些在本地区社会影响大、人民群众关注度高的案件,经媒体宣传报道和法院同步释法引导,容易引起共鸣,能够有效、快捷解决执转破问题,及时回应媒体关注和群众关切。3.因案制宜。有些案件应采取“冷处理”方式即在一定时间内不急于处理,让心情复杂、焦虑、脑子一下转不过弯的当事人静下来思考。而在此期间法官应注意捕捉时机去沟通,因势利导,把当事人眼光引向破产程序。4.书记员应将告知和征询工作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

        告知和征询工作平台公开透明,其核心的工作内容即法律释明和思想引导具有法制宣传教育功能。认真做好每件案件的转换衔接都会引起其他相类似案件当事人的关注和借鉴,可以起到“转成一案,影响他案”的示范效应。

        (作者单位: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王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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